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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可否在大陆办医疗诊所?

2003年10月21日00:00
华夏经纬网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内容,中国加入WTO后承诺:
   
    1、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伙伴设立中外合营的医院和诊所,允许外方控股。有数量限制;
   
    2、具有本国行医证书外国医生,在获得中国卫生部的许可以后,在中国提供短期的医疗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以延长至1年;
   
    3、合资或合作医院和诊所的医生和医务人员大多数应为中国公民。
   
    对开办医院或诊所的现行做法规定如下: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合资、合作民族医疗机构),不允许独资;
   
    2、对投资总额、经营期限及中方所占股权或权益有规定;
   
    3、数量上有限制;
   
    4、必须是独立的、营利性的法人机构;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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