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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士境内居住超5年 境外所得要缴税

2006年04月25日09:58
华夏经纬网

 

台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提示台湾地区人士---

 

境内居住超5 境外所得要缴税

 

商报讯 “如果台湾地区个人在祖国大陆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大陆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合并其境内外所得在大陆纳税。”21日,市地税局外税分局与市台商协会联合举办了“台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

 

据介绍,根据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以及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台湾地区个人在大陆工作取得的工薪所得按其在大陆居留时间长短,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来源于内地的所得是指台湾地区个人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大陆还是由台湾地区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是指在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大陆还是由台湾地区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宣讲会还介绍了几种具体情况的纳税义务判定。

 

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台湾地区个人,来源于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转嫁给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给予免税。例如某台籍干部20053月被派往大陆工作,4月被召回台湾,在大陆居留的时间不足90天,那么,他在大陆工作期间由大陆企业、机构支付的所得就得在大陆交税,由台湾企业、机构支付并且负担的那部分所得无须在大陆交税。

 

对在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的台湾地区个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都应当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台籍干部20053月被派往大陆工作,11月被召回台湾,那他在大陆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要在大陆交税,包括台湾支付的那部分。

 

如果台湾地区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大陆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合并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在大陆纳税。记者 钟榕华 通讯员 余娜 报道

 

 (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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