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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扩大漳台经贸合作若干规定

2006年03月22日15:32
华夏经纬网

 

    【标 题】 漳州市扩大漳台经贸合作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9-05

    【实施日期】 1997-09-05

    【有 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漳州市扩大漳台经贸合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漳台经贸合作,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宽投资领域。对台湾各类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银行、财务、保险等分支机构,积极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鼓励已在本市创办3家以上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设立投资公司。鼓励台商购买、参股、承包、租赁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其投资的企业视台台资企业。  

 

鼓励台商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创办公共保税仓库,设立为台商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发送中心。  

 

对台商投建港口、公路、铁路、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协助其申办配套经营的商业零售、商品展示中心和运输船(车)队。  

 

二、鼓励投资农业项目。台商投资农业项目,除享受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1996]146号、漳政[1997]18号文中有关优惠条款外,在东山西屿岛隔离区、漳浦下蔡动植隔离区和龙海甘文动植物隔离区内引进优良种苗进行试验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属地方税费收入部分的,全部予以返还。  

 

台商在海峡西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投资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五年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5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属地方收入部分的,由财政部门返还50%。  

 

台商在海峡西岸(漳州)农业合作实验区内创办以农副产品加工为龙头,生产、仓储、运输“一条龙”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费、产品内销比例、出口产品退税等方面予以优惠。  

 

三、简化审批手续。对台商投资项目,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即行审批:办理批准立项、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合同章程及核发批准证书、核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每个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部门联合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需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派专人协助办理。  

 

对台资企业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批,由建委牵头,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地震、人防、劳动、安全等部门联合办公,简化踏勘、会审手续,及时办证。  

 

台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的验检,由口岸管理部门牵头,在招银港区、东山港区和报验中心,实行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边检一次性通关。  

 

台资企业年检,由工商局牵头,经委、外经委、财政局、海关、外管局、国税局、地税局8个部门联合办理,实行“一个大厅、一份表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规范收费制度。根据《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缴纳税外费暂行规定》,台资企业的税外费按收费手册,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  

 

台商实际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二、三产业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收费项目。  

 

台商兴办新技术企业和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投资旧城改造和重点旅游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收费项目。  

 

台资企业的台商及聘用的境外人员在本市住宿、通讯、就医、游览、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费用,一律宾按本市居民的标准收取。  

 

五、依法保护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认真实施《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每月6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台商接待日,接受台商咨询和投诉。受理投诉后,一般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  

 

建立“台商投诉案件分析例会制度”,可邀请台商特邀联络员到会,共同办理投诉案。  

优先受理、及时审理台资企业发生的民事、经济和治安等行政案件,依法保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服务制度。制定标准化服务制度,简化办理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实行重大台资项目分级联系服务制度。对实际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领导挂勾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每年组织台商对服务部门进行评议。  

 

七、香港、澳门同胞、华侨和外国投资者来漳投资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划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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