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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约束硬性化

07年05月10日 15:33 华夏经纬网

    硬性的信用约束由利息成本约束、市场竞争约束和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约束三者组成。

   

晋商的信用要发挥作用就不能是无代价的,必须以“偿还性”为前提

 

信用之所以会产生和发展,在于由信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着“还本付息”的基本原则。在这里,利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对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肯定和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商号能够借人或贷出多大量的信用资本,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这个资本的利息或利息率的水平,因为信用资本是要收回本息的,或者说是要还本付息的。如前所述,晋商无论是在商业信用中的赊销,还是票号中的汇兑、存放款,都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对受信方来说,这是一个硬性成本约束。反之,如果离开了利息成本的约束,信用关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晋商的资本所有权就会受到动摇甚至否定。

   

对信用双方而言,竞争是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或者说外在压力,这也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要求和体现

 

    一方面,晋商总是愿意向规模大、利润高、信用好的客户提供信用;另一方面,为了获得信用机会的那些生产经营者,总是想尽办法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样,竞争机制就起到了择优限劣的作用,优化了晋商信用资本的质量。

   

信用关系中隐含着巨大的风险,躲避风险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

 

在这里,首要的问题是买卖双方都必须取得对方的信任。为此,双方都必须讲求信誉,履行自己的承诺,完成契约规定的义务,承担自己行动的责任和后果。一般而言,一个言而无信的商号是不可能获得信贷的。因此,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任何一个晋商商号都必须培养和保持良好的信誉,以此来取信于别人。这样,“借钱还债”、“还本付息”的观念才会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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