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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的谋略

07年05月11日 12:58 华夏经纬网

    所谓两权分离,就是指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相分离。有巨额资本的投资者东家(或叫财东)不直接经营管理其企业,而掌握经营管理大权的掌柜或经理,却没有任何资本投资。这种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明末到清代晋商开办商号或金融业号庄普遍运用的基本谋略。

 

    资本与才干结合于一体,而把资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究竟是历史上晋商何人何商号的发明专利,没有据实的考证。从历史资料来看,商人在自本自营行贾的过程中,当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完全靠自我经营已无法求得更大的发展时,便把一部分资本交与他人去经营,或资本更大时把资本交与更多的人去经营。资本交与他人去经营的做法,起初叫“朋合营利”。大约在明中叶初步形成。据《明经世文稿》卷三五九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的记载:“间有山西远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宜其不相负也。”这就是说,资本雄厚的山西商人,将资本交给当地的土商,合作起来进行盈利活动,互相之间立有契约,规定出资者获利若干,屯田出力者分息若干,有资者和无资者,有力者和无力者互相合作,劳逸共济。还有一种形式叫“东伙合作制”。据明人王士性《广志绎》卷二记载:“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且富有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盖是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明人记述的山西商人实行的“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有资者出资,不出力;经营者出力,不出资;资者与力者相结合,使有资本者和无资本者都得益。以上所说,实际上已经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资者靠资本分取利润,出力者靠劳力或才干获得经济上的好处。“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不同的是,在合作的手续上和合作的对象上有所不同。“朋合营利”的合作手续上相互间立有契约,而“东伙合作制“则相互间靠的是以信义为本。另外“朋合营利”形式的躬输纳者多是异地籍贯之人,而“东伙合作制”形式的伙计多是同族或同一籍贯之人。从上述引证看,“朋合营利”和“东伙合作制”都实行的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资者与力者相结合的形式。这就是说,从明代中叶以后,山西商人已经有了两权分离的经营初级形式,只不过是这种经营体制还不够完备,还没有得到普遍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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