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日报今日刊载小社论称,特侦组坚定地认为,陈水扁应“回笼”——持续发送看守所羁押,经二度提出抗告成功,高院撤销原无保释放裁定,发回更裁。台北地院更裁羁押庭,定在今天下午二时召开,届时将如何裁决?已引起民众高度关切。
小社论指出,陈水扁是否应羁押?院检已在扁案案情之外,拉出另一条战线。然而,押不押扁?应取决于案情,及陈水扁涉案态度。除陈水扁外,扁案曾羁押陈镇慧、蔡铭哲、林德训、叶盛茂、吴景茂、余政宪、李界木、邱义仁等八人,或转为污点证人,或涉犯态度良好,已先后无保或交保释放。
就涉犯态度来说,陈水扁“冀求脱罪,毫无悔意”(起诉书语),特侦组认为应予拘押,岂为无因?何况,高院认为,特侦组二度抗告理由,包括有逃亡之虞、有串证之虞,及有灭证、变证之虞,应不容否认;且原裁定无保释放,附加“回笼条款”,有违司法正义现实,乃发回更裁。
小社论表示,特侦组二度抗告时,曾力主高院“自为裁定”,高院末予实行,难谓高院“一推六二五——推诿卸责”,惟应不乐见成为“更裁惯例”。毕竟,重大案件被告,是否应行羁押?必须慎重将事。押不押扁发回更裁,应可责成原承办院检,在建设性的对立下,经由充分论辩,做出客观裁定。
基于“后案并前案”原则,扁案已并由蔡守训审理。今天召开的羁押庭,自也由蔡守训担纲,在激烈论辩后,将做出甚么裁定,仍旧无保释放?还是回笼收押?抑或重金交保?且让司法归司法,蓝绿都应理性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