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台北地院合议庭裁决陈水扁“收押但不禁见”,陈水扁势必要在土城过年。他的律师群当然会想法子把他弄出来,但案子既然进入实质审理,如果律师提不出足以说服合议庭的新事证,且审判长依然是蔡守训,就很难改变合议庭已有裁决。
律师的难度还不仅于此;未来一审判决若阿扁无罪或刑期不能使检察官满意,检方势必提起上诉;同理,若阿扁判了重罪,律师群也一定会上诉。地院的上级法院为高等法院,两院对扁案已在特侦组两度抗告后,经由“发回更审”的裁定书中清楚地表示了看法,即“无不羁押之理由”。这表示,陈水扁在高院绝对讨不到便宜。
固然高院的发回更审只是对羁押表示意见,但这意见乃是“合议”的结果,亦即为多数法官的看法。在司法程序上,高院一旦接案,需凭事证为审判依据,但特侦组在抗告中所提出之事证,就是告发陈水扁犯罪之事证,事证相同,心证也必相当。简言之,案子虽然还在地院,高院却比地院更早有了“心证”。
法官“心证”固属“自由”,却也不是全无拘束,即须遵守正义、公平、经验等原则。这些原则,乃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例如贪污,古今中外不论政治体制是独裁或民主,皆视为犯法,只要罪证确凿,法官的判决就是“有罪”,这个判决,其实是在完成多数人民的心愿。
法官的判决,从来不能使大家都满意,闻扁系子弟“不排除上街抗争”,这个动作,显然是要藉政治力干扰司法的反民主行为,应受严厉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