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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一审判决,陈水扁前天再度重批,不仅抨击法官的判决,是开台湾民主、“司法”、地方自治及高雄市民的玩笑,更质疑“这是甚么判决?这是甚么世界?”此种言论,有失领导人分寸,严重践踏“司法”尊严,令人痛心也让人愤怒。
高雄地院合议庭判决陈菊当选无效后,陈水扁及民进党随立即公然强力批判,引起各界非议,认为陈水扁干预“司法”,既不当也不智。孰料,陈水扁非但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前天南下高雄参加流行音乐中心场址定案记者会,将泰半时间用来抨击判决轻率。他声称法院判决结果,竟让贿选落败者有机会再度参选,“是民主法治的悲哀”,法院判决当选无效,“明显先有理由,再找立场”。
陈水扁如果是陈菊的辩护律师,或是民进党的发言人,这样的谈话虽然不妥,毕竟还可以理解。但以“总统”之尊,一而再、再而三的污蔑“司法”,侮辱法官,那就不可以原谅。
就事论事,法官判决陈菊当选无效,其关键是所谓走路工事件,经检察官和法官调查,都证实与黄俊英无关,既非他授意,也不是其竞选总部授权或安排,但陈菊阵营却以“黄俊英贿选抓到了”为题,在选举禁制时间举行记者会,再配合亲绿媒体密集报导渲染,合议庭认定这种“重大突袭性的负面竞选手段”,确实已经构成选罢法规定,以“其它非法方法”妨害他人选举的当选无效要件。
换言之,本案的重点不是“能不能举发贿选”,而是陈菊阵营以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的不实内容,在法律明定的“禁制时间”发动奇袭,使对手无法及时应变。如今,陈水扁却一口咬定黄俊英阵营贿选,而且法官纵容。试问,陈水扁既非检察官,也不是法官,有何证据?难道“总统”就可以凌驾“司法”,信口雌黄吗?
事实上,陈水扁不尊重“司法”,早已人尽皆知。三一九枪击案,指使当局机关行使“抵抗权”,全力抵制真调会调查真相;公务机要费案,炮制“抵抗权”,想尽办法拖延法院审理;许多重大案件还未做出判决前,就对外放话透露侦办内情,无一不显示陈水扁根本目无法纪。对照他过去强调,“建立尊重‘司法’独立的社会价值,养成守法习惯,净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是推动‘司法’政策最基本的工作”,岂不是最大的讽刺?
来源:中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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