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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最高法院”昨日从回复特别费设立本旨立论,判马英九无罪定谳。受瞩目的见解,是法官衍生、扩充特别费的“因公”支用的范围,使“首长”不仅可因“公务”所需支用特别费,也可因“公益”所需捐输特别费。
其次,是法官厘清特别费设立本旨,所谓“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作法,是陋习,并非行政惯例或行政习惯法。
“最高法院”所揭示的两项见解,所拓宽的路,虽然不如“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可以私用那么宽广,但对于审判中、侦办中的朝野二百位高层政治人物,仍有其积极影响意义。
首先,谈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说,有本质与“首长”误认之别。“最高法院”是厘清特别费的本质不是“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固然断了一条“特别费大赦”之路,但并未阻断“首长”积非成是的误认、无违法性认识的无犯罪故意之路。
其次,“最高法院”将“因公”的定义,由“公务”扩充至“公益”,范围大多了。
一般“首长”使用特别费,大都用在因公务所需的招待、馈赠或奖赏,但甚少用在“公益捐输”上,马英九大概算是罕见的特例。
如今,“最高法院”拓宽这么一道门,究竟有多少涉案“首长”能够适用,还很难说。不过,门宽多了,确是事实,若再参照上述积非成是的无违法性认识,即使无法完全解决特别费案争议,至少能提供审判中、侦办中案件的衡量准则。
本案不论是检察官疏于研究如何上诉三审,还是迫于绿营舆论压力虚应故事,上诉攻击乏力确是事实。此一事实,导致“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所回应、阐述的特别费相关见解,也受了相当限制。
因此,假若“最高检察署”甘服“最高法院”,愿意奉此为圭臬,作为侦办准则,一切皆休;若有不服,争端势必再起。
更严重的是,“最高法院”是以程序性判决本案,并非实体判决,也就是说,马英九案的确定判决并非“最高法院”,而是“高院”。“检察总长”即使有意提起非常上诉,以统一法律适用,也只能针对“高院”判决提起,因此,此路可说走不通了。
剩下的途径,只能期待日后“最高法院”另一庭审判另件特别费案了。即使如此,届时另一庭的见解是否相同,也是未定之天。
来源: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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