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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的首长特别费案已经三审定谳,最高法院维持二审的无罪原判决。这个结果在很多人的预料之中,而且在此时宣布基本上也无关紧要了。既便是第三审有异议,做出的决定只能指出错误,发还高等法院更审,小马哥订在五月二十日就职,更审判决不可能在五月二十号有结果,之后就受到四年豁免权的保护,这桩案子的三审判决横竖对他没有影响。
但是这个最高判决颇为严厉,基本上否定了初、二审判决的法理立场。前两次判决认定特别费是“定额概算型的费用”,是首长的“实质补贴”,故此马英九将它存入私人账户并申报为私人财产的一部份,不是犯罪行为。三审法庭认为特别费是“公款”,不得私用,指出二审判决文中有“首长以领据具领特别费后,特别费已丧失公款性质”,这句话有瑕疵,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句话不足以动摇原判决结果。维持无罪原判的理由是马英九并无犯罪意图,没有故意将公款私用,他一直捐了许多钱给慈善机构。至于他人以不相干的单据报销具领特别费部份,马也始终不知情,是市府秘书余文自作主张处理的。余某也承认这些事实,被判刑一年。
如此看来小马哥的最后判决,真是惊险过关。三审法庭原本不同意前二审的看法,但是本着对马英九本人素来品行端正、诚实不欺行为的信任,判决他无罪。
马英九终于摆脱了特别费的梦魇,松下一口气,可以全力为台湾的经济去打拼,是全台湾都深感庆幸的事。
但是三审判决的理由与前二审有异,又将众多其它首长特别费案搅成一池混水。各地检查单位原本就对这种案件的调查标准不统一,总检察长陈聪明在此事上的表现的既懦弱又蹉跎,到现在还不能统一看法,最后的结果是任由检察官各自为政、自找理由、自行决定该不该起诉。再加上三级法庭对特别费是不是实质补贴也有歧见,今后特别费案的侦调、审理判决都将陷入混乱。
如果以这次马英九特别费案三审判决意见当做最高审判原则,则扁、吕、游、陈唐山都极为不利。吕、游,陈三人的特别费案,检察官指控他们三人指示属下搜集别人的发票,冒充原始凭证,核销特别费三十六万元至五百多万元不等,查有实据。照这个情况发展下去,他们均难逃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的贪污罪及伪造文书罪。
阿扁阿珍涉及的“机要费案”情况更严重,检方控诉,吴淑珍拿着别人送给陈致中当结婚贺礼的钻表去原店家换成钻戒,差价用SOGO百货公司礼券补上,再用买礼券的发票请领了数十万元的“机要费”。依照三审法庭“公款必需公用”的认定,吴淑珍的作法太过乖张,诈领公款是贪污行为,此事阿扁知情,应列为吴淑珍的共犯。
但是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每件案子的实际案情不同,不可以一概而论。马案的三审意见,仅仅可以拿来做参考,并没有法律规定它是一件必须遵守的判例。
于是要求“总统大赦”的呼声又起,因为算起来全台湾有六千多起首长特别费案,一一调查审理起来不知要耗费多少资源和时间,大赦可以一举消除这数十年延续下来的“共业”。几年来阿扁一直是“总统”,他在任上的时候就有人呼吁“大赦”,社会上强烈要求不要用特别费案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但是扁乐得坐观虎斗,司法单位折磨小马哥是个好戏码。现在他的任期将届,扁势必要为机要费案出庭应讯,被判有罪的可能性与日俱增。
绿营有人呼吁,继任“总统”应当给予阿扁“特赦”。这就有未审先判的味道了,因为“特赦”仅适用于已经判决有罪的罪犯,可见阿扁夫妇的有罪形象在绿营群众中早已形成。“台独”大将陈师孟劝阿扁不接受“特赦”,因为那是靠施舍脱身,太丢脸了。
六千件首长特别费案有必要一股脑都解决,否则司法界不必干其它其的活了。赶快通过可以追溯既往的新法规,将数十年的老账一笔勾销,不失为良策,但是又对因此入狱服刑的人不公平。都是新当局的头痛事。(马康庄 台湾民意调查基金会秘书长)
华夏经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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