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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场上紧急叫停死刑续:2份血迹鉴定迥异

2008年04月01日15:04
华夏经纬网

  死刑犯法场喊冤,法院谨慎应对决定枪下留人,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本报1月8日、14日曾作详细报道)。昨日上午,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村民甘锦华涉嫌杀害两尼姑案再审二次开庭,控辩双方展开最后交锋,甘锦华与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血迹DNA鉴定和足迹鉴定成为昨日庭审焦点,三名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另外一名鉴定人员庭前还接受了法院调查。

  [再审初次开庭]

  两份血迹鉴定结果迥异

  2008年1月7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此案,检方坚持原有指控,并提供了一组新证据加强论证,该组新证据包括作案现场足印痕迹对比等。辩方律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苏用和当即对新证据效力提出质疑。甘锦华则指称遭遇不法审讯而作出有罪供述,对检方证据中现场一处血迹鉴定是“两个以上DNA基因混合”的表述,甘锦华提出质疑,认为无法认定是其作案。其辩护律师表示,甘锦华案证据矛盾重重,其有罪供述与鉴定确定的情形多处不同。

  开庭之后,法院向辩方提供了一份新的鉴定书。该鉴定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06年4月30日出具,其中对4号检材的DNA鉴定结果是“0”,即未见甘锦华DNA.而根据佛山警方2005年11月25日的“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法医学鉴定书”,该检材检出二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甘锦华的血的混合。4号检材是检方一个重要证据,该检材即凶案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可疑血迹,如果该检材的警方鉴定结论成立,则可以证明甘锦华到过案发现场并留下血迹。

  [再审二次开庭]

  现场血袜印是甘锦华所留?

  本报在今年1月14日对案件最新进展作出报道,而在此之后,各方为查清此案也作出努力,昨日庭审中出现了更多新证据。据了解,今年1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向甘锦华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称对其足印与现场血袜印进行鉴定后,确认现场血袜印是其所留。1月20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警大队出具《20041017陈村双尸命案犯罪嫌疑人甘锦华样本足迹的有关说明》,对测量技术作出说明,表明测量数据单位为厘米,测量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存在一定误差范围。这些证据都成为对甘锦华不利的指证。

  一鉴定人员接受调查

  据悉,3月27日上午,就甘锦华案警方司法鉴定问题,佛山市中级法院法官还对鉴定人员罗某进行了调查。罗某讲述了进行鉴定的前后经过,据其陈述,案发第二日即2004年10月18日第一次收到检材,共有22个检材是其记录。罗某没有到过现场,按照一般程序,提取的检材都会附有清单,但甘锦华案当时无清单。根据检材上附有的标注,罗某确定检材所属,其中7、8号检材是案发现场二楼房间书桌上和抽屉内的纸张上提取的血迹。罗某称是2004年10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这在文档名称中可以看出,他同时表示,鉴定书右上角显示时间是文档打印出来的时间。

  昨日上午,佛山市中级法院在顺德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佛山警方鉴定人员罗某没有出席庭审,但另一鉴定人员符某则出席。庭审中共有3名鉴定人员出席,成为最大看点。昨日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血迹鉴定、足迹鉴定与取证程序合法性等问题,经过法庭质证与辩论,法官表示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将择期对案件进行宣判。

  ■案件回放

  两尼姑死于庵堂

  2004年10月17日,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尼姑林柳英、周华二被发现死于庵堂多日,警方于同年11月12日抓获嫌犯甘锦华。2005年4月7日,检方对甘锦华提起公诉,据检方指控,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在庵堂内翻找财物时,惊醒了庵堂内的尼姑林柳英、周华二,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林、周二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两尼姑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和一楼的功德箱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检方另起诉甘锦华于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袭击同村的甘信豪。

  2005年6月,甘锦华一审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2005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2006年4月11日,甘锦华被拉往刑场执行死刑,他现场喊冤否认有罪,佛山市中级法院决定对其暂缓执行死刑。其后,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交锋

  三大焦点庭上激辩

  1 血迹

  由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4号检材的鉴定结论为没有DNA留存,这与警方原鉴定结论不同,该问题成为昨日庭审一大焦点。但随着该中心鉴定人员李某的出庭,这一新证据似乎并未给甘锦华增加多少胜算。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李某:虽然鉴定结论不同,但不能推翻警方原有结论,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两次鉴定时间间隔一年多,可能会出现DNA降解问题导致无法鉴定出DNA,另一方面是可能因为血迹中鉴定指标的量的问题,也会导致无法鉴定出DNA.

  检方:坚持认为原鉴定结论并无失误

  辩护律师

  苏用和:新鉴定虽然不能直接推出甘锦华无罪,但应以新鉴定为准,推翻原有鉴定结论。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法院不应采纳警方原鉴定结论。

  检方:并未在4号检材新鉴定结论上过多着力,而着重强调,新鉴定也对其他血迹DNA作出结论,肯定了原鉴定中5号检材即二楼房间书桌的纸张上的可疑血迹为甘锦华单独DNA.

  市公安局鉴定人员

  符某:说明了对原有检材的鉴定过程,并提供了最初接收检材的记录本。

  2 足迹

  省公安厅鉴定人员

  裴某:对甘锦华的足迹比对主要是尺寸测定和叠合测定。

  甘锦华对足迹鉴定表示困惑:一个人不同时候的脚印是不同的,其被捕前穿皮鞋,被捕后不穿了,又经过一年多,足印肯定有变化。

  裴某对甘锦华质疑耐心解答:比对不一致可能是足掌变化导致,比对一致的话不可能存在这一问题。

  苏用和:从肉眼就可以辨识出足迹的不同。

  3 取证合法性

  警方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均认定5号检材有甘锦华DNA,而控辩双方就鉴定结论并无大争议,该证据会否被法院采纳,对甘锦华是否有罪有直接影响。辩方坚持无罪辩护,对5号检材又如何解释?如果甘锦华确实无罪,5号检材又是谁放到现场证据清单中呢?

  苏用和:根据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笔录,5号检材即二楼房间书桌的纸张上的可疑血迹在其中没有体现,现场证据与鉴定证据之间出现脱节,送检材料十分可疑,而且按照法院对鉴定人员罗某的调查,也证实其中没有出现5号检材。

  他还指出,假如按照指控,甘锦华先杀了两名尼姑再去搜翻财物而留下5号检材血迹,血迹中应该也有两名尼姑的DNA,但鉴定结论是只有甘锦华DNA.

  记者查看顺德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获知,勘查笔录多处提及现场血迹,血迹地点包括了功德箱、茶几上电话机、床板、木沙发、二楼抽屉等处,但没有明确提及二楼抽屉上有带血纸张。

  ■现场

  甘锦华穿凉鞋受审多名警员旁听

  昨日上午10时,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甘锦华案,由于旁听人员众多,法官临时将庭审地点顺德法院第八审判庭改为空间更大的第三审判庭,但法警不知何故,要求旁听人员在被告席后空出两排座位。

  甘锦华穿着凉拖鞋出庭受审,他的家属没有参与旁听。记者询问苏用和律师得知,因电话不通,他没有能够通知到甘锦华家属。与第一次开庭不同,昨日庭审有不少警方人员前往旁听。为甘锦华辩护的苏用和律师之前因颈部受伤,脖子围着固定支架出庭,也受到一些人悄悄奚落,称其为杀害两名尼姑的罪犯辩护,“受伤是报应”。

  三名鉴定人员出席昨日庭审并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他们分别是负责甘锦华血迹DNA鉴定的佛山市公安局的符某、负责甘锦华足迹比对鉴定的省公安厅的裴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李某。由于案情重大,主审法官在询问鉴定人员时十分细心,并给了辩方充分时间发问。对于鉴定中的一些专业问题,甘锦华紧追不放,表示无法理解一些表述,而三名鉴定人员回答问题时,使用专业术语较多,并称有些专业问题无法详尽表述。旁听席上,有人称庭审不是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律师如果想了解,应该支付咨询费。

  虽然庭审气氛一度紧张,但整个过程没有过激言语及动作。庭审接近尾声时,主审法官询问甘锦华还有什么要求,甘锦华突然称希望在庭后再次对其足印进行重新鉴定,他认为足印因时间环境不同会有变化,因此原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控方曾指甘锦华在作案中受伤,庭审结束时,甘锦华要法官到自己面前查看伤口,他说其伤口是多年之前就有的。法官尊重其意愿来到甘锦华面前,仔细查看并与之谈话。

  对于昨日庭审,苏用和律师表示满意,称法院很有可能判决甘锦华无罪。

  统筹:本报记者 何惠文

  采写:本报记者 杨秀伟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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