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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广东南沙区的日资企业名幸公司在非吸烟区内发现了几十个烟头,在只有个别工人承认的情况下,厂方欲找出更多吸烟者“杀鸡儆猴”。厂方请来两位做DNA检测的人员,从10名“嫌疑人”中收集唾液和头发样本,DNA检测总花费达两万元。(3月18日《海峡都市报》)
检测个人的DNA,是一个远比搜身更严重的行为,但是我国的法律对于搜身等非法搜查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同时,法律对于个人DNA、个人网络信息等个人情报的保护却还存在漏洞。而这些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日本2003年通过了《个人情报保护法》,出现类似事件会依据该法在法庭上了断。
首先,发现了烟头是否就必须采用检测DNA这样极端的措施,在日本的《个人情报保护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法案之立法目的固然在保障资讯本人之权利、利益,但如其与宪法或其他法律保障之其他权利、利益冲突时,即需进行比较衡量以决定何者应优先受保障,何者应受限制。”而个人隐私特别是基于DNA的隐私涉及人的基本尊严,是一种重要的宪法权利,与企业管理制度相比是更优位的权利。因此根据法治的比例原则,检测DNA的做法在日本很难得到法官支持。
与此同时,日本的《个人情报保护法》的条文,对于获得个人情报之前的本人的同意权,本人的参与权,与使用范围的本人的控制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法庭裁定,企业可以收集个人的DNA,那么这样收集到的信息的使用也必须严格地控制在本人的自主权内,确保本人的绝对控制。所以,当我们对于这家外资企业获得个人基因信息意欲何为表示疑惑时,在日本却有着一系列有效的法律规定加以制约。
特别需要指出的,该法之所以命名为《个人情报保护法》而不是《个人隐私保护法》,是有着特定的考虑的。因为隐私往往是指个人不公开的信息,而大量的个人公开信息,如果被人恶意利用也会给本人造成不利,比如在何时购买了什么药,在何时在什么地方停留或参与公众场合的活动,这些信息因为公开很难认为是个人隐私,但是却是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情报,在此日本法律也予以一体保护,从而显示了对个体尊严的尊重。看来,我国法律对于个人的情报的保护应该及时赶上。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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