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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治超不力为何不对书记问责

2008年04月10日10:39
华夏经纬网

  新华网4月7日报道,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委作出决定,免去治理超限超载不作为的山阴县县长左中伟中共山阴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同时提名免去其山阴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纪检监察部门对另外23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在山西省治理超载的事件中,左中伟成为第一个被“问责”的县级官员,这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但我仍然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当地的县委书记没有被“问责”呢?事实上,近年来,对于领导干部“问责”事件中,极少有对地方党委书记“问责”的现象。前不久,山西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因洪洞特大煤矿事故被免职,但是,市委书记没有被“问责”;更早的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因为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引咎辞职,市委书记同样没有被“问责”。

  在一个地方,政府“一把手”是县长、市长掌管事权、财权,党委的“一把手”掌管人事权(提名权),那么,出现重大事故或者执法不力的情况,上级机关认为理应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责任,因为他掌管了事权。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责任当然不错,但这并不表明党委的“一把手”不需要追究责任,因为,重大事故等的出现,跟人的关系很大,用人失察,对人的管理监督不力,导致被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执法不力或者渎职、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而用人失察、管理监督不力,都跟党委的“一把手”的行使权力有关。

  其次,基于党的领导的原则,地方党委书记往往都参与当地重大事件的直接决策,党委的“一把手”也就对这些事件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党委书记还往往直接主管当地重大事务,比如“进京抓记者”事件的主角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就亲自主抓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的建设。因此,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执法不力时,党委的“一把手”理应负有领导责任,应当责令辞职或者自己引咎辞职。2004年,在北京市密云县发生“2·5”特大伤亡事故后,除了当时的密云县县长引咎辞职外,北京市委对当时的密云县委书记夏强也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于政府“一把手”的“问责”,除了上级机关外,地方人大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但对于党委的“一把手”的监督与罢免,地方党代会却不能完全到位。因为人大实行年会制,每年一次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而党代会往往是五年一次,党员代表很难有机会对于党委书记的失职、渎职提出罢免案,而只能依靠同级党委纪检委的监督。

  此外,对于政府“一把手”的“问责”,司法机关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行政诉讼。但司法同样无法对党委的“一把手”起到制约与“问责”作用,因为党的机关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在一个法治社会,“权责对等”是一项基本原则,有多大的权力就得承担多大的责任。所以,当发生重大事故和执法不力等事件时,不仅要追究政府“一把手”的责任,也要深入追查地方党委“一把手”是否有责任;特别是要建立相关体制,让当地党员、民众能追究地方党委“一把手”的责任。 作者:杨涛

转自: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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