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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存废应遵循“价值从有”原则

05/22/2007/11:08
华夏经纬网

    北京市东四八条地段的四合院等古建筑能不能拆除?5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东城区文管所、中保嘉业开发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拆迁的地方肯定没有有价值的文物”。开发商引用五位专家的书面论证意见称,包括东四八条1-23号单号院已经没有保留的价值,可以全部拆除。但北京市文物局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既然已经被划进文保区,就说明肯定存在保护价值,如果把胡同拆了一半,胡同格局就会遭到破坏,这不符合“旧城整体保护”的原则。当地居民也反对拆迁。(5月16日《新京报》)

    一方说“有”,一方说“没有”,到底有没有保留价值?从双方身份上讲,应该说市文物局的公信力更高一些。其一,既然当初把那些建筑列入保护范围,应该是经过充分论证的;其二,区文管所与区房管局同为区属兄弟单位,“屁股决定脑袋”,难免“一个鼻孔出气”。

    当然,文物的价值并没有公认的标准,而且还可能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过去认为有价值的,未必永远被认为有价值;学术上的争议,也不宜仅以“行政级别”为标准。那么,面对有争议的文物,应该如何对待呢?这让我想起了合肥的李鸿章故居。

    今年“五一”期间,我游览了位居合肥市中心的“李府”,也就是李鸿章故居。说是“故居”,实际上是“新居”,因为它是一两年前重建的,真正的故居在六七年前被整体拆除了。之所以要拆,是因为政府要在它的旁边兴建步行街。当年,“李府”能不能拆除也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很多媒体也报道过此事。争议虽然不会有定论,但政府还是拆除了“李府”。同行的同学介绍说,新建的“李府”是完全按照原来的样子复制的,但徜徉在崭新的“李府”中,闻着还残留着的油漆味,心中的遗憾油然而生。是的,赝品就是赝品,复制得再像,它也是“伪李府”。

    拆除它的是地方政府,重建它的还是地方政府。复制品都有存在的价值,原件的价值也就不言而喻了。既然如此,当初为何那么急着拆除它呢?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在如何对待文物上,“李府”就是一个生动的反面教材。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毁坏,就不可能真正复原,就像是人死而不能复生一样。我国的死刑判决遵循“慎杀”的原则,就是这个道理。刑事判决中有两个根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所谓“疑罪从无”,就是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该认定是无罪的。同样的道理,在文物的存废问题上应该秉承“价值从有”的原则,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无法弥补的遗憾。
 
作者:盛大林    报道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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