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优惠
适 用 区 域
企业类型﹑项目细分
经营期
优惠税率
减免税期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所有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15%
2年免3年减半
武汉市(不包括上述开发区)
一般生产性企业
24%
1.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2. 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武汉市(包括开发区和城区)
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15年以上
5年免5年减半
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1年免2年减半
产品出口型企业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 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 值70%以上的按税法 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先进技术型企业
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2、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投 资 者
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备 注
武汉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已退的税款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3、地方所得税优惠
企 业 类 型
优 惠 方 式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免 征
武汉市各区
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再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再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建设项目
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再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4、增值税优惠
适用企业
优 惠 税 率
武汉市(包括 开发区 和各区)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出口退税企业购进已征增值税的中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获得退税
具体产品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2003[222]号文
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
退税优惠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
5、其它税收优惠
适用
区域
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武汉市 (包括 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区)
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