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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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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称“外资企业”)可由商务部、省商务厅或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及市政府授权的审批机关(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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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直接由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其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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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及不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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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或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国家鼓励类项目、凡属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或者虽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但事先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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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或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它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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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汉市的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申报成立的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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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准设立的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应当依法在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2、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市工商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同及其附件(外资企业免交);
(6)企业章程;
(7)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外方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组成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9)法人代表证明;
(10)法定地址合法证明;
(11)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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