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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九年。
(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一款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器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三)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建设项目的,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
(四)对设在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对上述(一)(二)(三)(四)款以外的生产性企业,可在依法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并在期满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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