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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3年底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调整为17%、15%、13%和5%四种。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7%;
机电产品中的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商品退税率提高为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材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原退税率为13%、11%的,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原退税率为9%的,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原退税率未达到13%的,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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