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暂缓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
(二)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三)外商租赁经营企业闲置厂房、设备、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租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款。
(四)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