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按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二)外商投资城区老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给中方的70%,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充实中方配套资金。
(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达1000亩以上的项目,地价可以优惠20%。
(四)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六)对外商投资改造老工业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在开发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地价外,实行市级权限内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