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向项目所在地计委申请批准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权限为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各地、州、市审批项目权限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 设立外资企业则应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写)。 二、向所在地(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外经贸管理部门报批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向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有: 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按外经贸部规范文本作); 4、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合营、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员名单(投资各方对董事会成员推荐书); 5、中国投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合作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合作企业签署的意见,即计划部门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6、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8、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工商局领取)。 以上所列文件用中文书写,其中2、3、4、6项文件可同时用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外资企业须报送: 1、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4、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政府的书面答复; 6、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三、向所在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的予审,向自治区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工商局依法审核,并颁发营业执照。 四、其他登记程序。 办理外事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外汇管理登记、海关登记、企业统计登记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手续,如系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