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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出台台农在大陆园区申办个体户若干意见

11/29/2007/08:01
华夏经纬网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记者 刘长忠)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出台《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这有利于密切两岸经济关系。

  国家工商总局称,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关于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有关精神,加强做好台湾人民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说,台湾同胞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允许来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此项规定的实施,将为台湾农民在大陆有关园区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证,以及便捷的服务。

  对于制定此项规定的政策法律依据,国家工商总局表示,是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法律依据包括:《行政许可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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