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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

04/16/2008/10:31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4月16日讯:国台办今天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在发布会上宣布,司法部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丁露说,近年来,许多台湾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表达他们希望能够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迫切愿望。我们认为,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在大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两岸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交往,有利于为两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为此,司法部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丁露表示,1、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一样,按照司法考试标准进行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和制定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司法部结合2008年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总体部署,适时予以公告。

   丁露指出,我们欢迎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共同构建服务经济和造福社会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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