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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与荷兰签署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议

05/23/2008/09:17
华夏经纬网

  中新社澳门五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毕永光) 澳门特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今日与荷兰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荷兰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议》。

  签署仪式今日下午在特区政府总部举行,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代表澳门特区与荷兰王国驻港代总领事Jan Soer(宋雅正)签署。

  该协议意在保护并且鼓励资金流动及科技交流,促进缔约双方的经济发展,给予投资公平、合理的待遇。根据协议,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双方投资者的经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

  协议自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所要求的法律程序事宜之日起第二个月的首日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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