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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审理达四个多月 审理大事纪

08/14/2007/11:12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814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马英九无罪;全案今年213日检方侦结起诉,台北地院从43首度开庭迄731辩论终结,审理时间长达四个多月。

 

以下是全案审理大事纪:

 

2007213,检方侦结。依北检“2007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11176200余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76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43,台北地方法院首度开庭,马英九以“被告”身份陈述答辩意旨,包括自始认为以领据核销特别费不是公款,更没有在检方讯问中“翻供”。

 

417,检、辩提列证据清单,证人供述证据力检辩展开攻防。

 

58,台北地院合议庭裁定包括“法务部”发布咨询意见书、马英九在去年97日接受中天新闻专访、918接受台北市“议员”颜圣冠议会答询内容,以及马英九办公室主任廖鲤等证人证词都具有证据能力。

 

522,台北地院合议庭裁准检辩传唤包括前“行政院”副主计长张哲琛在内14位证人。

 

65,张哲琛出庭,检辩诘问充斥火药味。公诉检察官怀疑证人、被告及律师事先套招;律师响应实施预审制度,检辩接触证人,了解证人对待证事实了解到怎样的程度有其必要。

 

73,台北地院传唤马英九担任市长时的三位前后任秘书孙振妮、方惠中、孙丽珠作证。

 

710,台北地院传唤刘静蓉、吴丽洳与赵小菁三位前后任经手特别费的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其中吴丽洳在回答律师诘问时提及“检方笔录未能将她的陈述做完整记载”,因此律师向合议庭要求勘验检方讯问光盘。

 

719,报载节录检方光盘讯问笔录内容,引发“笔录制作不实”争议;检辩庭外动作互呛。

 

723,台北地院合议庭当庭勘验光盘。对吴丽洳检方证述笔录争议,审判长谕知判决书会交代。

 

724,台北地院提示相关证卷。包括逐一提示29位检方证人的供述证据、36项的非供述证据等。

 

731,台北地院辩论终结。公诉检方在论告阶段,增列论罪“法条”,将公务背信罪纳入,希望合议庭审酌马英九是否涉及公务背信罪,并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814,台北地院宣判马英九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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