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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高雄市长官司判决等于认可选举诈术

11/18/2007/08:12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1月18日讯:台湾《联合晚报》昨日发表社论指出,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二审定谳,高院推翻一审见解,对陈菊阵营于选举活动结束后,召开“走路工事件记者会”,是否影响黄俊英选情,高院承认“有争议”,但尚不符合“选罢法中,妨碍他人竞选,影响他人投票的构成要件”。同样一个法条,一审认定构成,二审持相反意见,于陈菊何幸,对黄俊英何辜啊!

  社论说,蓝军毫无疑问是吃了这记“司法闷亏”的。一则马英九有特别费二审在身,一审判马英九无罪,马感谢‘司法’还他清白,此刻,能因高院二审推翻一审见解,让黄俊英白高兴一场,转而痛斥‘司法’不公吗?马英九毕竟不是陈水扁,不是吗!再者,选举官司二审定谳,一翻两瞪眼,二审判决了算数,谁管你一审怎么见解。因此即使二审对选罢法103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碍他人竞选”,采取的解释观点实在“有违民主认知”,然蓝军又能如何?不尊重‘司法’吗?像绿军那样,自陈水扁以降,摆明的,把‘司法’审判做“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公开诋毁吗?

  高院这场官司的法理认定,应批评“有违民主认知”,主要在于,此举等于“限缩了”选罢法中“其他非法方法”的范围,致使“选举奥步”有了很大的被鼓舞空间,反正只要不是直接“强暴、胁迫”,那各种“奥步”不都可以出笼,不都可以尝试吗?法院“划地自限”,不愿在“选举诈术”之前,扮演到此为止的“比赛裁判”,反倒退缩至边边角角的位置,大声喊:“只要双方球员、观众,不打人即可,其他奥步都可以接受”,这不等于变相助长选风败坏吗?

    这不是谁赢谁输的问题,而是搞奥步、搞选举诈术,到底可不可以接受的民主基本认知!法院不能把这些事,视之为选务单位要去负责,尤其不能推回到立法机关。要知道,在攸关民主、人权的议题上,法院就是最后防线,法院若不能挺身扮演恰如其份的角色,就是失职。

  法界人士不妨藉这次审判,深入想想,若今后选举双方,都认为选举诈术、奥步皆成常态化,致使民主选举丧失真正的竞争价值,那始作俑者,会不会是这次二审定谳的法官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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