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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参选人得票数差距小于千分之三 可申请验票

12/21/2007/09:10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221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大选’正副参选人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增订“非讼验票”,规定选举结果得票最高及次高的候选人,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可申请法院查封选票重新计票。

 

据报道,昨天并三读通过民进党“立院”党团所提修正案,扩大有效票认定范围。有关“非讼验票”的条文规定,“大选”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次高票候选人可以在投票日七天内,向管辖法院申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在四十天内完成重新计票,且将结果通知台“中选会”。

 

据悉,“中选会”应在七天内依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新审定选举结果,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的情形应予撤销,而有应当选而未予公告的情形应重新公告。提出验票申请者,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的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数额以投票所的投票数,每票新台币三元计算,重新计票结果没有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不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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