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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不得兼职 "立法院"今审查"立委行为条例"

04/23/2008/09:26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423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院会今天将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与民进党籍“立委”翁金珠分别提出,规定“立委”不得兼职的“立法委员行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交付“司法委员会”及“法制委员会”审查。

 

据报道,翁金珠版修正草案规定,“立委”及其公费助理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构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或团体职务;领有专门职业证照或证书的立委,于任期中,不得执行各该职业的业务。

 

谢国梁版修正案规定更严格,“立委”及其公费助理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构的职务,也不得兼任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或团体负责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或经理人。领有专门职业证照或证书的“立委”于任期中,不得执行各该职业的业务;其原执行业务所属的事务所,不得受托承办与该"立委"所属委员会监督部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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