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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今初审人民币汇兑修法 蓝营盼三案协商

04/30/2008/08:22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430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30日排定初审攸关人民币汇兑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目前有国民党籍“立委”卢秀燕与李纪珠两版本;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昨天说,国民党“立法院”党团版草案已排入52“院会”议程,希望有机会并案协商。

 

据报道,卢秀燕版草案规定,“‘双边货币清算协议’签订前,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不得在台湾地区买卖、兑换或进行其它交易。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经‘中央银行’会商‘金管会’许可者,得于指定之地点,试办大陆地区发行货币买卖之业务”。

 

李纪珠版草案则规定,“‘行政院金管会’得会同‘中央银行’订定办法,许可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入台湾地区。除条例另有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在台湾地区之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规定。”

 

林益世昨天傍晚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若30日初审通过上述两案,52“院会”处理报告事项时,若民进党团无异议,党团希望能将党团版草案径付二读,随即与卢秀燕及李纪珠版草案并案协商。他说,已与民进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联系,让民进党团先看看党团版草案,并听取民进党团意见。

 

据悉,国民党团版草案规定,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议”或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后,其在台湾地区之管理,准用外汇管理条例有关之规定。草案规定,双边货币清算协议签订或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前,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不得在台湾地区买卖、兑换或进行其它交易。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及外币收兑处,经“中央银行”会商“金管会”许可者,得于指定之地点,试办大陆地区发行货币买卖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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