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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台法》情况

11/10/2004/14:45
华夏经纬网

l         关于在津就业的台湾同胞办理就业证的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 , 加强对在津就业台湾同胞的服务 , 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 充分考虑台湾同胞在津就业的切实需要 , 及时制定了《关于放宽在津就业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 规定放宽在津就业的台湾同胞办理就业证的有效期限及条件。具体是 , 在津实际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 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 5 年。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 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 3年。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 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 2在津实际投资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 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 2

l         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

今年 4 , 戴相龙市长主持召开了台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回会上 ,台商提出我市外地农民工的人工成本比其他省市高 , 尤其比上海高 ,据我们了解 , 上海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用低是因为实行了综合保险。即用人单位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 , 按照12.5%,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 5%, 医疗6.5%,工伤 1%, 职工个人不缴费。实行综合保险 , 在短期会受到农民工的欢迎 , 但从长远看 , 还存在一定问 , 一是外省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如实行综合保险政策 , 将与本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在人工成本上产生很大差距 , 势必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本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在就业上造成很大冲击 ,使本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排挤二是实行外省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会形成地方粮票, 不利于统筹层次的提高和劳动力的流动而且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做法 , 与《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相悖 , 为统筹层次的提高和统一制度的实施设置了新的障碍 , 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外省市农民工的歧视 , 不利于外省市农民工的跨省市流动三是如果实行综合保险制度 , 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的外省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则不能享受长期养老保险待遇 , 会造成前后政策不一致

最近我们又了解了北京的情况。北京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要求 , 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 可以为外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 并由用人单位统一缴费 ,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其中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 , 接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前,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300% , 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为基数 , 2% 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其中1.8% 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2% 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这样在北京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即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我们认为北京的做法可以借鉴 ,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 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对此国务院有明确的要求 , 近期劳动保障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 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 我市正抓紧制定相关政策 , 即明确外省市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前 , 可先期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省市农业户口从业人员 , 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才可继续参保也可以成建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职介机构继续参保职工本人愿意的 , 可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 中止养老保险关系。这样由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 , 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天津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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