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本质联系和内在关系,也就是要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行为、社会行动,使之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协调发展,共同推进。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就当今及今后一个时期来看,重要的一点就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更深入地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
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我国宪法和国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主要包括制定国防建设发展规划,领导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国防动员、边海防,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以及兵役工作等;中央军委领导和指挥全国的武装力量,领导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时,国防法确立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各级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的协调机制,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
依据宪法和国防法,国防和军队建设应该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实际上,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发展规划,也注意考虑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对建立军民结合的科技管理体制就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但就有的方面来看,这种结合纳入做的还不够。
比如,前几年,某省新建一条高速公路,途经一个国防战备油库,当时只要在此开一个出口,修一条两公里长的引路,这个油库运输车辆就能很方便地进出高速公路,大大提高战备效率。为此,军方与地方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但由于未列入当地的建设规划,资金问题难以筹措,这个问题终未解决,油库的运输车辆得绕行几十公里才能进出高速公路。
上述事例说明,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真正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之中,需要发挥军地两方面的积极性。为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协调机制,如政府与军事机关的联席会议机制、国防动员委员会机制、边海防管理机制等,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
目前,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地方发展规划的,主要是机场、港口、基地、专用交通设施、主干线通信线路等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备研制、军工科研生产能力培育、边海防装备设施建设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部分军事人才培养、国防动员、国防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国家和军队的规划计划机构都应当吸收对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对涉及军地双方重要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确立,要共同研究论证,内容要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逐步使国防和军队发展规划真正成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需要强化军地相互沟通的环节,统一有关内容的审批权限,协调规划计划制订的周期。
在经济建设中高度关注国防效益
国防生产是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国防生产的产品本质上属于公品,不产生或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在和平时期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因此,在确定经济建设规划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时,应从国家最高利益的角度,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国防效益,有的项目可能不赚钱,但有很高的国防价值,也要确保。这方面我国有很好的经验。比如上世纪50、60年代开始的“两弹一星”(原子弹、氢弹、人造卫星)和核潜艇工程就是如此。当然,在此方面我们也是有教训需要汲取的。
比如上世纪70年代未,我国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存在某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模糊认识,发展经济就是以获取利润为最高目的,致使忽视国防效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地方为了局部的经济利益,将旅游景点建在重要军事基地旁边,不顾保守军事秘密的需要等。
上述问题虽然是局部的,但“兵者,国之大事”,局部问题的影响可能是全局的。因而,我们应当高度关注经济建设中的国防效益问题,决不能因为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全局的长期的国防利益。
企业是军品生产的直接承担者,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军品生产企业把国防效益放在第一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军品生产领域的逐步开放,非公企业承担军品生产的将越来越多,如何引导这类企业将国防效益放在第一位,是个重要的问题。
确立以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
我国宪法和国防法都明确规定,保卫国家安全,支持国防建设,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据此,我国的主流国防观念应该以“义务”为核心。这个义务是法定义务,有两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或不对等补偿性。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国防观念,需要不断强调、完善、巩固。
改革开放前,我国主流国防观念的核心是自愿,即国防观念是建立在自觉自愿无偿付出的基础之上。支撑这一观念的是人们的思想觉悟。这一观念一直延续到上世纪70年代末。无论服兵役还是拥军,都不被认为是尽义务,而是觉悟高的表现。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以自愿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口号依然响亮,拥军模范依然被视为道德楷模,但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已现雏形,并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成为实际上的主导观念。这种国防观念讲究“等价交换”。
如部队演习征用地方物资、占用民用土地,往往被要求以市价赔偿,“训不起、用不起”的问题不时困扰部队;以各种方式逃避兵役,花钱雇人替自己参加民兵预备役训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应该说,上述两种国防观念都不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以自愿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只能在部分先进分子中长期存在,要求全社会都具备同样的思想觉悟水平是不可能的。而后者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防观念,违背了国防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在任何国家都不会被作为主流观念。因为参军和支持国防建设不是市场行为,不能要求等价的经济补偿,更不能达不到要价就拒绝履行国防义务和责任。
因此,为使国防和军队建设更深地融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当中,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确立以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既所有的中国公民、法人,包括私人企业、在华注册的外资企业,不管是否自愿,都有参加或支持国防建设的法定义务,包括服兵役,参加军事训练,建立民兵组织并完成训练任务,根据国防需要提供人力、物资、装备、场地,在有关设施、装备中贯彻国防要求等。当然,国家和军队也要考虑公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提高融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国防是国家防务,国防建设贯彻的是国家意志,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因而,在如何提高融入度的问题上,关键是要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法、保密条例等多部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一些法律空白。如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在交通工具、道桥设施建设中贯彻军事需求的法律,对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标准、如何进行经济补偿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则缺乏这样一部法律。
这些年进行动员民船的演练,都有一道迈不过去的程序——对民船进行加装改造,否则不能用。如果在建造船舶时就兼顾了军事需求,动员时既省时又省力,还可以降低成本。
再有,英雄特别是革命战争中的英雄,是民族精神的灵魂;推崇英雄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制定有特别的法律以保护本国的英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也不完备。近些年,恶搞英雄在某些人和媒体中成为一种时尚,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教育了几代人的国家英雄,无一幸免被某些人玷污。
对如此恶劣的行为,目前只是在舆论上给予谴责,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即使诉诸法律,也只能按一般的损害名誉罪起诉。因此,需要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步伐,以进一步健全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中国国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