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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使命?2007”演习完全符合国际法


2007-08-06 08:13:18         华夏经纬网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记者李宣良、白瑞雪)“‘和平使命—2007’联合反恐演习,是符合国际法的军事行动,一定能够得到国际舆论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演习的顺利进展和预期目的的实现。”军事科学院研究员陈学惠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这次演习是在2006年4月26日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会议上确定的,并在同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上获得批准。经过6国法律专家组三轮磋商,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达成共识,并于今年6月27日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会议上签署,为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陈学惠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是具有多边条约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此,6国在联合军事演习中的所有军事行动必须限定在这个协定规定的范畴内,任何违反协定的行为,均可能造成对国际法准则的违背。

    《联合国宪章》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他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如果国家间的联合军事演习是以武力威胁别国,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行为。

    “‘和平使命—2007’联合反恐演习开始前,6国就一致宣布,演习旨在表明成员国共同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的共同意志演习,不针对其他国家,不涉及成员国以外他国利益。”陈学惠说,演习命名为“和平使命”,也体现了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共同维护地区安全、促进世界和平的意愿。

    中国军队在参加的多次联合军事演习中,都宣布演习不针对其他国家。“这种宣示是军演性质合法性的昭示,是国际法对联合军演这一军事行动的基本要求。”陈学惠说,“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和中国军队严格遵守国际法的意愿。”

    “联合军演的合法性还体现对演习时间和地域的法律宣示。”陈学惠说,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或多国采取军事行动可能影响或危及地区或他国的安全利益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和平使命—2007”联合反恐演习将在中国乌鲁木齐和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举行,有关各方通过新闻媒体将这一消息向外界宣布,表明了各成员国已严格按照国际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一方面是告知中俄公民某地某时有军事行动,公民个人及组织均应保持相关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是向外界保证,演习不会危及其他国家利益,不影响别国国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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