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密码
  用户名  密码
安徽 | 重庆 | 贵州 | 海南 | 湖北 | 湖南 | 江苏 | 江西 | 天津 | 黑 龙 江 |
宁夏 | 青海 | 山东 | 山西 | 陕西 | 四川 | 新疆 | 浙江 | 辽宁 | 新疆兵团 |
网站导航
香港镜像
繁体简体
当前位置: > 专题 > 新闻台湾 > 台当局深陷弊案泥潭

机要费应追查另一半


2006-11-24 09:34:58         华夏经纬网
    媒体报道,高检署查黑中心已调阅陈水扁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的资料,及吕秀莲桃园县长任内特别费的明细;检方并称,不论是否需要单据的部分都会清查,且民进党的政要如苏贞昌、谢长廷、游锡堃及陈唐山等人皆被检举,亦在调查之列。据检方称,调查标准会与马英九相同。

  联合报今天社论指出,检方若能公平调查每一位政治人物,树立反贪腐的标准,及澄清制度上的疑义,自会受到肯定与支持。但检方的处置若未尽周延,或流于选择性办案,则恐将造成政局不安,正义沦丧。因此,检方侦办特别费和机要费案,理应严守三项原则:

  一、调查的范围或项目须相同。倘若马英九与所谓“民进党天王”的特别费,不论是否需要单据部分均受调查;则被陈瑞仁检察官放掉的陈水扁机要费“不需单据的一半”,即应一视同仁,重启调查。因为,马英九等的首长特别费,其一半不需单据,及可汇入个人帐户,皆是政府法令明定,有所准据;至于陈水扁将机要费分成“一半要单据、一半不要”,却是陈水扁擅自主张,没有任何法令依据。如今,依法令,不需单据者(特别费),检方追查其用途;依法令,需要单据者(“国务费”),反而不调查,恐怕难得其平。何况,陈水扁连“需要单据的一半”,都以所谓秘密外交为藉口,用假发票报销,而其说词经查“纯属虚构”,涉及贪污;则其擅称“不需单据的一半”究竟作何用途,自更应查究明白。

  二、调查的进度须同步。检方于起诉吴淑珍后紧接着就传讯马英九,但如今才开始调阅吕秀莲和陈水扁特别费的资料,对于其他天王,则尚未展开任何行动。这种安排,仿佛有一顺序:“打一个绿的,就打一个蓝的;打了陈水扁,就拿马英九作陪;打了马英九,就轮到吕秀莲。”但这种顺序一点也不公平。因为,陈水扁毕竟不再竞选,而马英九与苏贞昌等却皆是各别政党命脉所系的政治领袖;检方若先马后苏,或先苏后马,非但助长政潮,亦失公平。因此,除了陈水扁的机要费以外,其他因特别费受调查的政治人物,其侦办进度务须同步,且应一起公布调查结果;以示在实质正义及程序正义上,皆有一致之标准。

  三、支领机要费或首长特别费的公职人员,据统计达六千五百人之多,且民进党昨日又追控已经去职的多名重要首长;这些均应分批列入调查。因为,“审计部、财政部”既然一再表示,这类费用不是首长个人收入,须用于公务,用不完须缴回;而据查迄今为止仅有“前财政部长”王建煊等少数首长曾经将用不完的特别费缴回,则自有调查其余所有首长使用情形之必要。若待调查的人数过多,不可能由高检署查黑中心独力承担,则似可将较重要的政治人物留在查黑中心调查,其余分给各地检署和调查局。有人说,这是“制度的陷阱,不应深究”;但检方如今的任务正是应将“陷阱”(如果是陷阱)的全貌呈现出来,不能只对付已经落网的几只猎物。

  总之,事态发展至如今这种欲罢不能的地步,检方侦办此案应有的态度是:“一种标准,两种类型。”一种标准,就是对陈水扁与对马英九同一标准;对翁岳生与对苏贞昌亦同一标准。两种类型,就是“国务费”是一个类型(全部需发票),特别费是一个类型(一半不需发票)。

  因为是“一种标准”,所以应将所谓“政治天王”们的特别费案,并案侦查,同步结案;因为是“两种类型”,就应对陈水扁“国务费”自称“不需发票的一半”重启侦查,不可独独漏去吞舟怪兽。 

 
发送给好友】【打印 】【 关闭窗口
  发表评论
Copyright  2007 By www.viewcn.com & www.huaxia.com
版权所有 华夏经纬网 京ICP证010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