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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抗告案 台"高院"撤销台北地院裁定发回更裁


2007-10-23 07:22:23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023讯:据台湾媒体报道,陈水扁行使“机密特权”,引爆台“司法史”上首宗特别合议庭裁定案。台“高等法院”昨日撤销台北地院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为裁定。“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无权声请发还公务机要费单据,若要声请发还,应以“总统府秘书长”名义请求。

 

据报道,台“高等法院”裁定分“公务机要费单据”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两大部分。关于“公务机要费单据”的部分,“高等法院”裁定认为,陈水扁请求发还是“当事人不适格”,即陈水扁根本没有资格声请发还公务机要费的单据;公务机要费单据纵然须发还,也应发还给“总统府”,而不是陈水扁本人。“高等法院”认为,台北地院未先审查陈水扁是否有权(资格)请求发还,即以声请无实体理由为由,予以驳回,其裁定有违误,发回台北地院另作适当裁定。陈水扁若不服此项裁定,可向“最高法院”提再抗告。

 

至于“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部分,“高等法院”认为,台北地院的原裁定固属有理由,但其基础事实大部分与“公务机要费单据”具有不可分割关系,故亦予发回更审,由台北地院一并审酌,以免割裂。

 

另外,台北地院的原裁定,谕知吴淑珍等四名被告也可以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则认为,这是台北地院裁定正本的误缮,吴淑珍等四人并非声请案的当事人,依“法”并无抗告、再抗告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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