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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小法官也敢挑战陈水扁?


2007-10-09 09:42:21         华夏经纬网

“公务机要费案”的审判在上个月中旬,进行到被告马永成、林德训等人部份的最后审理阶段,“总统府”突然以公函行文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有关本案的卷证资料已列为绝对“国家机密”,永远不得公开。

 

这一个动作当然是陈水扁和他的律师团队精心设计的一记救命绝招,虽然马永成与林德训等人在本案中只是从犯,但主被告吴淑珍托病缺席,法庭只能审讯他们。从犯如果被判有罪,就等于全案定了性,势必要追究下去,吴淑珍和暂时受到法律豁免权保护的陈水扁,最终还是脱不了干系。熬过了初一熬不过十五,于是阿扁决定以“绝对国家机密”当借口,来个釜底抽薪,查封一切证卷资料,期望以证据不足为理由,结束本案。

 

这一招很厉害也很彻底,但是他以特权来掩饰吴淑珍等人的可能罪行(当然也包括了扁自己)未免过于明显。如今事态紧急,顾不得许多,扁和他的律师团队机警过人,嗅出本案的走向对吴淑珍等人不利,即便案子可以拖到2008年的5月之后,可是扁一家往后的日子更不好过,不如趁着权位在手,一劳永逸将之处理,永绝后患。

 

台北地方法院驳回了陈水扁“绝对国家机密”的说法,举出五大理由,指陈水扁此举属违法行为。台北地院指出,合议庭在今年1月曾征询“总统府”,本案的所谓六项“外交工作”是否已核定为“国家机密”?“总统府”覆函:并未核定为机密。直到上个月部份被告进入最后审理阶段,才急忙发函核定这些资料为绝对机密。合议庭认为,陈水扁拖延了七八个月才作出核定,选择的时机可疑,显见他核定这些资料的动机并非基于“国家安全”利益。台北地院的裁决书说,陈水扁的核定行为有意图隐瞒吴淑珍,马永成等人可能的行政疏失及违法行为,而且法院扣留的卷证发票属于“非机密费”部份的核销单据,大多数是搜集他人的发票,更没有任何机密性可言。至于检察官笔录的六项“外交工作”,媒体早已广为报导,迄今也未发生妨碍“国家安全”的问题,根本没有核定为绝对机密之必要。“总统府”还在公函中要求台北地方法院退还证物,裁决书明言拒绝,因为这些证物都是经检察官依法查扣的资料,不予退回。

 

这是“总统府”与台北地院第一回合的交手,有评论者为之欢呼,认为这是小法官挑战“大总统”,凸显了司法独立,但这场官司离审判终结还很遥远。陈水扁主导动员了全民进党,“总统府”、“行政院”,大法官会议来干扰本案的审理。大法官会议甚至于还为阿扁做了“六二七号宪法解释”,认为“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检察官不应当质询有豁免权的“总统”,这份文件为扁开脱的用心路人皆知。“总统府”核定卷证资料为“国家机密”的举动,也以六二七号“释宪”为依据,想压住台北地院合议庭,但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没有退让。平心而论台湾法官有这种担当的并不普遍,相形之下,大法官会议为了屈从上意,巧言令色奉旨炒出一盘“六二七释宪文”来,就相当令人不齿了。

 

但是这桩“案中案”才方兴未艾,“总统府”立即发表声明指控,合议庭球员兼裁判,裁决不公,决定要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府”方不断搬出“六二七号释宪文”来做法理根据,指台北地院无视“国家机密”,漠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吴淑珍的首席律师顾立雄表示,合议庭驳回陈水扁的裁决大致引用起诉书的文字,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法官已形成被告有罪的偏见并完全误解六二七号解释文,问题很严重。顾律师引用的概念来自欧美法律传承:未判决被告有罪之先,被告应当视为无辜(Assume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但是任何被告都没有权利扭曲、湮灭、或以特权掩盖证据为自己脱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在未终结审判之前,固然不能认为被告有罪,但是执法人员可以理所当然的质疑被告有脱罪的居心。(言浩 曾任联合晚报主笔 中国时报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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