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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假发票也列为"机密" 陈水扁自露马脚


2007-10-06 09:13:22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06讯:台湾《联合报》评论文章说,陈水扁补核定公务机要费相关案卷资料为“绝对机密”,被法院认定核定违“法”,等于被打了一个巴掌;其实会有这样的结果,是扁自己踩到“法律”的红线,而且还露了馅,将搜集自他人的假发票也列机密,被合议庭逮个正着。

 

文章说,依照“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总统”享有“国家机密”特权,但这个机密特权“并非绝对的权力”,不能恣意妄为。司法机关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理,审查认为“总统”核定绝对机密的过程,有明显重大瑕疵,依“法”即属无效;若认为应不属重大“国家机密”,也有权不予采认。

 

依规定,“机密”的核定“应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为之”。陈水扁却将公务机要费的案卷资料,包括笔录、录音、支出凭证、单据、发票等,全部列为绝对机密;这种包山包海的做法,让人不起疑心也难。更重要的是,机密的核定有个界线,不得为隐瞒违“法”或行政疏失,也不能掩饰他人的不名誉行为,陈水扁却踩到了这条红线。

 

文章指出,本案的被告吴淑珍是陈水扁的妻子,陈水扁也被检方视为涉嫌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形之下,避嫌都唯恐不及,陈水扁却不顾瓜田李下,以核定绝对机密的方式要让所有卷证“永久不得公开”,企图阻挠法院的审判。

 

从几个迹象看来,陈水扁的核定行为不但违“法”,甚至在情理上也无法自圆其说,因为他自己露了馅。例如,六项“外交”工作其中F案的相关资料,是陈水扁亲自交给检察官的,如果是绝对机密、永久不得公开,怎么可以自己泄密呢?

 

再以发票为例,法院扣案的发票,属于公务机要费“非机密费”部分的核销单据,这些发票绝大多数是为销账而搜集自他人的发票,既然是“人头发票”,怎么可能会从中泄漏“机密”呢?但陈水扁却将这些发票全部核定为绝对机密,摆明了是遮丑脱罪。

 

文章认为,陈水扁核定机密的标准,似乎是诸“法”皆空、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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