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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行使大赦之权


2006-11-23 08:08:13         华夏经纬网

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风暴延烧,绿营四大天王的特支费也受到瞩目,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叶宜津22日上午召开记者会表示,若照现今清查特别费的情况下,恐怕很多首长都可能会有问题,所以考虑以落日条款大赦有特别费争议的首长。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40条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大赦是赦免的一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总统”行使大赦必须经“行政院”会通过和“立院”议决。

 

赦免法中也提到,大赦不仅能免除刑罚的执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也完全解除。而尚未追诉的则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刑责就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则是宣告归于无效。大赦的适用范围也很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

 

回头看看台湾史上行使大赦的例子,1975年当时的蒋介石“总统”去世,继任的蒋经国“总统”实行大赦,包括李敖、施明德、彭明敏等人都获得减刑或释放。而外国也有大赦的例子,像是2002年伊拉克政府大赦所有国境内的在押犯人。

 

假若叶宜津提出的落日条款能顺利制定通过,则陈水扁“总统”和尚未确定涉罪的台北市长马英九都可以因此而直接受到保护,免除遭起诉的危机。尤其陈“总统”因为确定涉及贪渎,届时任期结束后将遭到起诉,如果大赦真能通过,则可以免于牢狱之灾。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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