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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外机构证券投资互动进入“快车道”


2007-01-11 10:32:50         华夏经纬网

    12月13日,一辆张贴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广告的公共汽车行驶在北京前门大街上。5年来,中国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额度已约250亿美元,中外资金交流具备了较高的“初速度”。可以预见,在中国金融业兑现全部入世承诺后,中国境内外机构证券投资在“快车道”上会继续“加速跑”。新华社记者 袁满 摄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张旭东 苏万明 刘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目前已经结束。过去5年来,中国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额度已约250亿美元,中外资金交流具备了较高的“初速度”。

    中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已取得新进展。综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自2003年5月瑞士银行成为中国首家获批的QFII以来,截至今年12月初,境内QFII数量已达52家,累计获批投资额度86.45亿美元。

    QFII制度,可以简单地解释为一国资本市场有限制的对外开放,其第一要义便是“开放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2月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都可申请成为QFII,可到中国股市进行投资。

    QFII制度的启动,被海内外舆论认为是继1996年底人民币实现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以来,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几年来,QFII在中国股市整体收获颇丰,一批QFII投资业绩在今年基金类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QFII凭借的国际眼光和宏观定位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理念,得到了市场验证和认可。

    随着中国股市不断开放和成熟,现在越来越多海外投资者都希望能够投资中国A股市场。“中国还将积极稳妥扩大QFII的规模,引入不同类型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刘新华如此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鼓励和吸收借鉴QFII的价值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探索建立QFII投资规模与资本市场发展的联动机制。”

    在吸引国外资金进入中国股市的同时,中国还鼓励国内资金走出去,方便境内居民和机构到国际证券市场上“淘金”。2006年4月,我国开始推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

    受先前金融外汇等政策管制,中国居民无法到海外股市进行投资理财。如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放宽后,国内客户可到经批准的商业银行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便可用人民币资金投资,按即期汇率结成美元进行境外投资。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华安基金公司获得5亿美元投资额度成立了中国境内首只外币基金。这只基金以美元认购,赎回后的也将是美元。

    为拓宽对外金融投资渠道,央行目前已出台一系列改进外汇管理的政策措施。“中国将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操作流程,积极推动QDII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央行在日前发布的政策报告中称。

    到今年12月初,中国已批准中国工商银行等10多家银行境外代客理财购汇额度超过120亿美元。到9月末,11家保险公司境外投资额度35亿美元(其中购汇4.7亿美元)。

    中外证券投资频繁互动,不仅是中国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标志,也是缘自中国对资本市场认识的不断深化。伴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中国更加认识到目前需要有弹性的、健全的金融体系,而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发展直接融资。

    QFII制度的实施,直接增加股市资金,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加快了中国股市的国际化进程。启动QDII制度,则有利于中国过剩的国内资金外流,满足百姓理财,且促进货币政策正常化。

    可以预见,在中国金融业兑现全部入世承诺后,中国境内外机构证券投资在“快车道”上会继续“加速跑”。当然,在此背景下,也需要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适当加强对投资者监管,使之与中国经济状况相适应,有效抑制投机性游资,防范金融风险。

    经济观察:中国如期履行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江国成 李慧颖)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刘新华11日说,中国已全部履行5年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有关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为境外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成果提供了机会,也促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

    据证监会统计,截至2006年11月底,中国已经批准设立8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24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4家特别会员,并各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

    中国证券业入世大事记
 
    ■ 2001

    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我国证券业对WTO承诺内容: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 2002

    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提前履行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7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开始施行。

    10月,由国泰君安和德国安联集团作为发起人的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2月,由招商证券和荷兰国际集团(ING)等共同发起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中国在加入WTO后成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2003

    7月9日,第一家QFII瑞银华宝首次“下单”,买入宝钢股份、上港集箱、外运发展、中兴通讯4只股票。

    ■ 2005

    9月,瑞银集团重组北京证券获批,以17亿元换取20%股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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