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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严禁”


2007-03-02 14:46:51         华夏经纬网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

    (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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