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河北省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分总则,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奖励与惩罚4章21条。总则部分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的范围,各级政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部分明确文物保护项目法人为河北省文物局,由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沿线文物勘探、考古发掘和地面文物搬迁等文物保护工作,强调田野考古工作程序、发掘工地领队负责制,组织专家检查工地及验收的方式等。还对发掘工地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及资料的保存保管,报告的编写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部分重点强调文物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拆借和侵占文物保护经费。奖励与惩罚部分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是在借鉴三峡文物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它使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中国文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