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军事科学院专家结合案例解读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司法部、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要求、工作体系、援助范围、援助程序以及保障监督等,作出规范和完善。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修订《办法》,有利于推动落实各方责任、汇聚各方力量,依法保障军队建设、军事行动和军人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环境;有利于加强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增强军人军属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激发官兵练兵备战热情;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更好地满足军人军属现实需要。今天,本报就广大官兵和军属关心的问题,邀请参与研究修订《办法》的军事科学院专家黄定勇、刘中欣进行解读。
【案例回放】家住江西上饶的陆军某部军官王康在购房时与一家房地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到上饶市广信区法律拥军服务工作站寻求帮助。接到情况反映后,广信区人武部、法律拥军服务工作站立即与区司法局值班律师林瑜超取得联系。林瑜超多次前往房地产公司反映当事人诉求,并采取“云调解”的方式,安排王康和房地产公司在线沟通。经过近半个月的努力,双方在线上达成和解。
军地一体 规范建设
【主要做法】今年年初,为更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上饶军分区联合市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涉军维权军地协作机制,在市、县两级成立13个法律拥军服务工作站,由地方律师为军人军属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他们将法律拥军服务工作站设在军分区、人武部,站长由政治工作处(科)负责人担任,各乡镇(街道)武装部和驻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当地司法局协调1名律师在线值班。法律拥军服务工作站为驻军部队官兵、上饶籍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讲、涉军案件代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
除司法部门安排的值班律师外,上饶军分区还与当地4家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拥军服务协议,畅通涉军问题快速处理绿色通道,让涉军案件能够及时受理审结,有效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办法》构建了一个由职能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组成的军地一体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和全军层面,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部和军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对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在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乡(镇)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办法》明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要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案例回放】2021年,安徽合肥籍战士王某通过房屋中介出售其位于长丰县的住房,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2021年年底,对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后,表示无力支付购房尾款。王某多次追要未果,于是打电话向长丰县人武部求助。该人武部第一时间联系县涉军维权有关成员单位,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于2022年1月成功追回尾款。
明确主体 规定范围
【主要做法】近年来,合肥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每年接到部队转交的涉军维权信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请求和咨询,大多集中于拆迁补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方面。每当接到部队来函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请求,合肥市、县两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机构第一时间对接辖区人民法院,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对涉军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处理、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对部队官兵及家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他们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时追踪。同时,市、县两级司法部门通过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站,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调解、公证等各项业务职能纳入服务范畴,并将送法进军营、官兵法律培训融入平时,帮助官兵加强法治素养培养。
【专家解读】《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人员力量是地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军队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结合当前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情况,《办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现役人员,主要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警)官、军(警)士、义务兵等人员;二是军队其他人员,包括军队文职人员、职工,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的有关规定;三是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和现役人民武装警察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四是遗属,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军人、军属以及遗属的表述更加规范明确,与国防法和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既反映了改革后军队人员的新构成,也突出了国家保障军人权益的重点人群,另外还体现了我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办法》规定,军人军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情形下,即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上述事项范围的限制。
【案例回放】陆军某部新兵郭志斌,2022年大学毕业后在山东省淄博市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今年2月,他辞职报名应征。在此期间,郭志斌所在公司一直未结清他工资。郭志斌被确定为预定新兵后,恰逢淄博市军地联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他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进行求助,在军地协调下,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依法优先 加强保障
【主要做法】3月上旬,淄博军分区联合市司法局组织近百名法律援助律师按照区域分工,对全市近900名双合格应征青年进行家庭走访,现场发放《家庭有无涉法问题调查表》“军人军属法律服务卡”,并到预定新兵役前教育训练场宣讲兵役法规、组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解答法律咨询,了解预定新兵及家庭有无涉法纠纷和需协调解决的法律事务。
针对调查走访中了解的问题,淄博军地开通预定新兵法律服务热线,组织法律援助律师上门向相关单位负责人宣讲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需要司法介入的涉法案件,他们开通“一站式”服务通道,高效快捷处理涉军案件。
【专家解读】《办法》明确,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事项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事项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协助军人军属向有权受理的机构申请。
《办法》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优先。一是实行优先办理。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二是提供便利服务。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网上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三是提供优质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军人军属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四是对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给予比平时更加优待的法律援助服务,不设经济困难条件和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参战军人及其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援助;对暂时无法出具军人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证明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及时补交相关证明。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涉军维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军队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调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安排人员保障工作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司李龙、朱怡蘅、郭冬明,特约通讯员张明岳、宋 伟采写)
图①: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空军某部开展普法宣传。徐文涛摄
图②:河南省三门峡军分区特聘律师王昕提供法律咨询。凡军亚摄
图③:陆军某训练基地组织法律骨干深入基层,面对面为官兵宣讲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苟宝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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