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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孝大楼遭追缴7.8亿元 国民党逆转胜告赢“党产会”

华夏经纬网 > 台湾 > 岛内政治      2024-08-16 16:54:19

华夏经纬网8月16日讯: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国民党“大孝大楼”2019年遭“党产会”认定属于不当取得的财产,因大孝大楼已拆除且移转他人,“党产会”追征7.8亿多元(新台币,下同),国民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台行政机构认为,国民党不是用无偿或交易时显不相当之对价取得,也不是违反政党本质或其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取得大孝大楼,判决撤销“党产会”处分。可上诉。

“党产会”为厘清国民党位于台北市爱国东路100号、102号的大孝大楼是否属不当取得财产,2018年6月举行听证会后,2019年5月作成处分,认定该房地是国民党不当取得财产,并追征7亿8275万元。国民党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大孝大楼在1985年间虽由民众服务总社出面标购房地,但国民党才是真正买受人,而当时公宅处招标公告所载底价为4亿3170万0000元,国民党以民众服务总社名义得标价额则为4亿3400万0000元,已经高于底价。并非以不相当之交易对价。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国民党经由国宅处标售程序购得大孝大楼,其总资产并无增加,仅相当于房地价额之现金转换成为不动产,与“党产条例”第4条立法理由所例示之“赠与”或 “转账拨用”均纯属资产增加已不相同,况且国民党购买房地之价额已高于公宅处订定之标售底价,自难认为不相当之对价,并非立法者制定“党产条例”时所预想之“不当取得财产”情形。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党产会”处分认定大孝大楼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即有未合,其另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自国民党之其他财产追征价额7亿8275万8715元,亦无可采,国民党请求撤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邱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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