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民用资源征用
■韩秋露
征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取得组织或个人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民用资源征用,是国家获取、使用民用资源,保障国防动员需要的重要手段,是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比如,英阿马岛战争中,英国政府征用大量商船运输军事装备和人员。我国宪法、国防法等法律均对民用资源征用作出相关规定,国防动员法更是设有“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专章。民用资源征用涉及国家、组织、个人利益的调整,必须准确把握其内涵,做到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于事周全。
在一些人的潜意识中,民用资源一定来自民间、不是国有资源。其实不然。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可见,民用资源的基本特征是“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是用途层面的概念。而国有资源属于所有权层面的概念,是指明确归国家所有的资源,如宪法第九条规定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的城市的土地。
也就是说,民用资源与国有资源并非同一维度的概念,且两者存在交叉重叠。比如,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属于国有资源,同时也属于民用资源。又如,中央企业的设施、设备、场所等,只要其“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也是民用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因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源,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被征用。
国防动员法还对征用的前提条件作出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才可以实施民用资源征用。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另一种是虽然未发布动员令,但因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了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
由此也可以看出,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时,才可以进行民用资源征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储备调用和民用资源征用的次序,即先开展储备物资调用,而后开展民用资源征用。
由此还可以看出,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
当然,平时也并非绝对不能进行民用资源征用。国防动员法专门提出,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资源征用具有强制性,且涉及被征用对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明晰民用资源征用的内涵、范围、条件,防止出现随意征用现象。同时,应注重做好民用资源征用补偿工作,积极开展民用资源征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的研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制定补偿措施,提高组织和个人配合征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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