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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视障人员,彰显公共服务温度

华夏经纬网 > 新闻 > 热门评论      2021-11-02 15:51:17

  规则的刚性,另一面恰恰是人文化的柔性——其凸显的就是权利本位与弱者关怀。

  进地铁后,地铁工作人员搀扶着陈燕,将她送入车厢内;出地铁时,车厢外工作人员立马迎上来,在上电梯、过闸机过程中全程陪同;进商场也畅通无阻……这是视障者陈燕11月1日携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亲身体验。

  11月1日是《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条例》明确,11月1日起,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此举从立法层面和无障碍环境建设高度对残疾人使用辅助犬的权利强化了保障。而此前曾多次携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受阻的陈燕,也用自身境遇的前后变化呈现了相关规定的效果。

  在2004年颁布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法规侧重点从“无障碍设施”升格到“无障碍环境”,并将导盲犬进公共场所的问题予以明确,也是以刚性约束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加速完善的必要之举。

  这些年来,视障者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受阻的新闻不时曝出:无论是盲人歌手携带导盲犬入住酒店被拒,还是山西交警莉姐扮演盲人体验生活带导盲犬坐公交被赶,都曾引发舆论对视障人群遭遇的聚焦。这些个案投射出视障人群的现实窘境:尽管要关爱帮扶残疾人几乎是社会共识,但在是不是该接纳导盲犬进入自己所在公共空间的问题上,很多人却又犹豫不决。

  有些道理本无需重申:导盲犬是视障人员的第二双“眼睛”,已受过严格训练的它们并无攻击性。很多人基于安全因素考量的抗拒,纯属不了解之下的隔膜与多虑。正如此前某盲人歌手所说的,“导盲犬是工作犬,不能被视作宠物对待”,用那些针对宠物进场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阻止导盲犬入内,并不合理。

  而对视障人员能否携带导盲犬进场的问题,也不乏明文规定,如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明确,“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而自2015年实施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也明确,视力残障者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但从力度上讲,“应当提供”之类表述的刚性比“不得拒绝”要弱,有些公共场所仍会找到拒不履行义务的解释空间。之前有酒店拒绝盲人携带导盲犬入住,理由就是法律仅规定了视障者可携带导盲犬出入,但未明确导盲犬是否可和视障者共同入住;还有些场所以担心用户投诉为由,拒绝导盲犬入内。

  在此背景下,明确这些公共场所不得拒绝视障人员携带导盲犬进入,拒绝者将受到处罚,赋予了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以强制性,让视障人员的权益能得到更彻底的保障。视障者再遇到阻拦时,也可依法维权。可以说,规则的刚性,另一面恰恰是人文化的柔性——其凸显的就是权利本位与弱者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带动”下,公交、地铁等工作人员还以细致的“主动上前搀扶”“全程陪同”等举动,展现了对视障人员的关切。这份主动帮扶的情意颇为暖心,也拉升了社会公共文明的水位。制度背后是人心。如果说,允许导盲犬进入是“本分”,那尽可能地去搀扶视障人员一把则是“情分”。当公共服务人员以“上心、走心、贴心”的关怀动作接续法律善意,视障人群也必定会被更暖心的阳光照拂。

  说到底,保障导盲犬进公共场所的权益,本质上也是保障人的权利;对视障人员多些细节性关切,实质也是为公共服务注入更多“人本位”的分量。这里面的很多情形看似是末端的细微调整,但社会的进步正是体现于这类情节中,人文的温度也会落脚于“残疾人群的权利也是权利”的“人本位”认知中。


文章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徐亚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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