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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用”与“理财”视域下明清货币与财政的关系

华夏经纬网 > 文化 > 古今杂谈      2024-01-09 09:50:31

作者:陈锋(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货币作为“流通的伟大车轮”(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在商品交换、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上,特别是明清时期,货币除了流通职能外,更多地体现出货币的财政化倾向。在“理财”“裕国”的主旨下,它往往被视作财政政策的一种手段而存在。或者说,货币是财政的一部分,特别是在财政困窘的非常时期,货币与财政的一体化更为明显。

明清时期关于货币与财政关系的认识

马克思在观察中国清代的社会经济问题时,对货币与财政的关系以及货币在清代的作用有清楚的认识。他在《鸦片贸易史》《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中曾揭明了清代银两与国库收支和货币流通的关系,银两与国家财政及社会安危的关系,以及由白银的枯竭和财政的困难而带来的旧有赋税的加征和新税捐的开征。相对于经典作家的论述,我国明清时人的有关论述更为直接。《明史·食货志·钱钞》对明代货币与财政关系的记述,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在多种铜钱并用的情势下,提出了“制钱”的概念。二是规定了铜钱、制钱与其他货币的比值及其使用。三是在明朝末年曾经铸大钱以牟利。弘治元年(1488年)将明代的“国朝钱”规定为“制钱”,是一个创举,此前未有学者充分注意。铜钱、制钱与其他货币的比值及其利用,基本上是在“制钱”的标准上进行,并与国家财政的收支系结在一起。明朝末年的铸造大钱,更是与当时的财政困难和筹措经费密切相关。在明代的其他典籍中也有货币与财政关系的相关论述。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兵科给事中殷正茂曾指出:“财用不足,惟铸钱一事,可助国计”(《明世宗实录》卷421,嘉靖三十四年四月戊寅)。这是当时货币弥足财政最明确的表述。明代的名臣靳学颜曾“应诏陈理财,凡万余言”,指出:“用钱则民生日裕,铸钱则国用益饶……故又曰‘钱者权也’。人主操富贵之权,以役使奔走乎天下,故一代之兴则制之,一主之立则制之,改元则制之,军国不足则制之,此经国足用之一大政也”(靳学颜:《讲求财用疏》,《皇明经世文编》卷299)。这段论述也明确指出了国家“操富贵之权”的“经国足用”职能。

在清代前期,有关论述更为繁多。一方面,在铸造顺治通宝、康熙通宝、雍正通宝、乾隆通宝之时,都反复标举“制钱”之名(《清朝文献通考·钱币考》,第4965~5003页)。另一方面,帝王的上谕和臣僚的言论也反复阐述货币与财政的关系。雍正帝曾多次在上谕中指出,“国用莫要于制钱,制钱充足,价值日平,始与众人生计有益”。“制钱为国家之宝,兵民之要用”(《清世宗上谕八旗》卷4,雍正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谕;卷5,雍正五年五月初九日上谕)。朝臣也认为,“足国裕民,舍鼓铸外,别无长策”(档案,顺治四年六月十二日高光斗题本)。鸦片战争前后,特别是咸丰军兴以后,随着财政的困难,铸造大钱、发行钞票,更直接与弥足财政关联。道光十八年(1838年),广西巡抚梁章钜和山东道监察御史雷以諴提出铸造大钱,作为“变通之计”和“补银之不足”的主张(档案,道光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梁章钜奏折附片,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十日潘世恩奏折)。咸丰三年(1853年),克勒郡王庆惠认为,“军兴以来,国家费用浩繁”,必须“推广钞法以济民生而裕国用”(档案,咸丰三年十月三十日庆惠奏折)。时任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的祁雋藻也认为,“现在军需浩繁,筹饷情形万分支绌,经部臣议行官票、大钱,以济国用之不足”(档案,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祁雋藻奏折)。尽管铸大钱、行钞法遇到不同程度的阻碍,但以此筹款的决心并不曾改变。甚至在甲午战争以后,仍有上谕和臣僚的上疏重申这一方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晚清各省的财政说明书中,也提出了新的货币理论:一是在考察“东西各国”货币状况的前提下,认为“制造货币为国家特有之权”。发行货币,必须“划一整齐,足资信用”(《广东财政说明书·总说》)。二是晚清已经进入“货币经济”时代,币制不统一,既影响“权量”,也影响赋税的征纳、地方财政的盈绌以及纳税者的负担、社会的安定(《湖南全省财政款目说明书·湖南全省平量概说》)。三是货币既与财政密切相关,又是财政改革的基础。即所谓:“财政与货币息息相关,必货币划一,然后财政改良始有依据”(《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总论》)。其中已经认识到晚清财政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货币混乱导致的。

明清货币演变及相关问题

从明代前期的实物征收、多种货币并行,到明代中期的“银与钱、钞相权而行”,再到清代的“银钱兼权”,是明清货币制度演变的一条主线。从明代前期的石、匹、锭、两统计单位,到明代后期及清代的以“两”为统计单位,是明清货币制度演变的另一条主线。凡此两条主线,都意味着在明清时期,货币除了它的市场流通职能外,更多体现出货币的财政化倾向,或者可以称为“货币财政”。“货币财政”也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它的基本之点在于货币的法定化以及货币的发行和行用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以弥足财政为旨归,并在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势下进一步凸显。探讨明清货币种类的演变以及货币与财政的关系,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银钱兼权”问题。明代前期,多种货币并行,明代中期虽有“银与钱、钞相权而行”的建议,但事实上,币制依然混乱。明代前期,有各种银、钱、钞、米、绢、布等的折算规定,明代中后期,有银、钱、钞不同的折算。不同朝代的制钱、旧钱有不同的折算银两标准,折算不一。所谓的“银钱并行”或“银钱兼行”,与清代相比,并不成体系。这仅从《明史·食货志·钱钞》的有关记述就可以清晰了解。《清朝文献通考·钱币考一》的按语也说:“明代钱互有贵贱,每银一钱,直五十五文至百文不等。又有京钱、外省钱多寡之异。末季至银一两易钱五六千文,而钱法大坏”。清代则是众所周知的“银钱兼权”。“银钱并行”与“银钱兼权”的基本点,是银两与铜钱都作为通行货币而流通,即所谓“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也就是所谓“钱与银相权而行,欲求钱法之流通,必先定钱直之高下”(《清朝文献通考·钱币考一》,第4965页、第4967页)。与明代银、钱比价的混乱格局相比,清代“银钱兼权”的制度已经比较成熟,银两与铜钱二者之间有较为固定的比价关系,清代——至少在清代前期基本上是规范的。对此,笔者已经有《清代银钱比价的波动与对策》专文探讨。

第二,岁入、岁出与货币的关系以及“统计银两化”问题。岁入与货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赋税的征收、报解过程之中。在明清时期最主要的税收——田赋的征收中,银两与铜钱并征,征收、报解方式各不相同。赋税以银两为征收标准,只是一种总体的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赋税征钱以及赋税征钱后折算银两上交,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国家财政支出体系中,银两与铜钱也有一定的比例。明代中后期已经有“银、钱兼支”“银、钱兼发”的约略规定,实际上并不恒定。清代在支发官员俸禄和兵丁月饷时,搭放钱文成为惯例,在不同的年份有不同的规定(参见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5~460页)。如果把货币形态与国家财政综合起来加以考察,明清货币变革在财政意义上的关键之点,是将银两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的统一统计单位,换句话说,变革的主要标志,不是“白银货币化”,而是“统计银两化”。岁入、岁出由多种统计标准到“统计银两化”的完成,随着赋税征收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又是财政转型的重要标志(陈锋:《明清时代的“统计银两化”与“银钱兼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6期,《明清变革:国家财政的三大转型》,《江汉论坛》2018年第2期)。

第三,铸造货币的盈余与亏折问题。除发行票钞、鼓铸大钱直接弥足财政外,明清时期铸造货币的余利与财政也直接关联。铸造货币产生的“余利”,在文献上也称“余润”“余息”“盈余”。财政金融学界一般将“余利”称为“货币税”,这是一种值得商榷的说法。“税”有特殊的含义,“余利”与“税”有本质的不同。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专门写有“铸钱成本与铸钱余利”一节,较早探讨过铸钱的余利,并列举了京局铸钱亏折和云南铸钱盈利的两个实例。梳理档案材料可知,各地钱局鼓铸制钱,既有获利,也有亏折,情况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就鼓铸制钱而言,大要说,陕西宝陕局、山西宝晋局、江西宝昌局、福建宝福局等,是以“亏折”为特征的铸局,或者说,是先有盈余,后来亏折的铸局。鼓铸制钱盈利的省局主要是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江苏、广东等,这些地区或者自产币材,或者采买币材较易,所以易于获利。对鼓铸制钱亏折的铸局,清代有各种调整政策。对鼓铸制钱盈利的铸局,余利处置最主要的办法,是将“存局息银,照数提解司库,造入下年鼓铸册内报部查核”(档案,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初四日蒋溥题本)。也就是说将余息银存入地方藩库,作为地方经费动用,户部拥有查核之权。具体到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处置办法,既有将余利作为基金生息的事例(如江苏),也有将余利拨充“兵丁红白事件”赏银的事例(如四川),以及将余利拨支地方各项费用的事例(如云南)。

货币在赋税征收、商业活动中的实态和影响

明清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及统计银两化,使“赋、役的纳银化渐次成为一种潮流”(小山正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版,第70页)。在这一潮流下,一方面,田赋及其他杂项本色之征渐次改征折色,明后期的折银额虽然提高,但清初的折银额仍然高出了明末的水平(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7页)。清初折价的提高,事实上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也是清初赋税额高出明代万历年间额的重要原因之一。田赋改征“折色”,是赋税征收货币化的表现形式,引人注目的“勒折”,是在银、钱比价变动情势下的一种变异反映。而且,田赋钱粮的“勒折”,又往往与“浮收”联系在一起。浮收勒折,当然与吏治腐败、盘剥纳税人关联,但事实上,也是地方官员应付地方公费支出、弥补地方经费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就田赋的征收以及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言,由于田赋的征收并没有按照“银七钱三”的比例征解,民户特别是零散小户,大多交钱,然后由州县折银报解,在银贱钱贵时期,州县折银报解,会有存余,即所谓的“易银余羡”,并用于弥补地方经费,但在银贵钱贱时期,地方折银报解,则直接导致州县的赔累。在地方赔累时,“地方官力难赔垫,势必倍取于民”(档案,道光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穆彰阿奏折),从而出现赋税原额与实际税负的背离。

货币形态的变动、银钱比价的波动,对人民的日常生活、商人的商业活动有比较大的影响。徐泓认为,银钱比价是影响盐商成本与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谓切中要害(徐泓:《清代两淮盐商没落原因的探讨》,《徽学》2011年第7卷)。银钱比价的波动与盐商利润、盐商盛衰最为密切、最具典型意义的是长芦、山东、河东等盐区。这些盐区的盐商在各地售盐,收取钱文,依据银1两兑换制钱1000文的标准,易银办课,“银贱钱贵”或“银贵钱贱”都对盐商造成直接的影响。梳理档案材料可知,乾隆年间“银贱钱贵”时期,盐商从当时的银钱实际比价中,仅仅通过“以钱易银”就可以盈利25%左右。而乾隆末年以降,已经出现“长芦商人卖盐钱文,历系易银完课,近年钱价日贱,商本实多赔折”的现象(档案,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梁肯堂奏折)。嘉庆四年(1799年),长芦盐政董椿又上奏称:“芦东商人积欠疲乏,更兼生齿日繁,百物昂贵,所需盐穰绳席、车船脚价、人工食用等项,无不加倍。又因各地卖盐钱文,必需易换银两,方能折回交课办运,无如钱贱多年,转运拮据……各商赔折,至于力不能支。”(档案,嘉庆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董椿奏折)这一时期,因“银贵钱贱”导致盐商亏折,成为普遍的现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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