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10月23日讯: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陈水扁被指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与妻子吴淑珍共同洗钱1000万元(新台币,下同),扁因案停审,但台北地院更一审认为,本案行使追诉权期间共计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诉权时效已完成,陈水扁虽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诉之罪追诉权时效既已完成,判决免诉,检方提上诉,台湾地区“高等法院”认为,免诉判决并无违误,判决驳回。可上诉。
陈水扁2015年1月获保外就医至今,除了本案因追诉权时效完成获判免诉,公务机要费贪污案因相关法律条文修改除罪,2022年陈水扁也被判决免诉,他另有台北地院的隐匿机密案及台湾“高等法院”的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审中。
检方指控,陈敏薰2004年透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欲争取特定职位,指示祕书将面额1000万元的支票送至住所交予吴淑珍,吴淑珍取得贿款后,陈水扁即运用其职务权限,安排陈敏薰于2004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楼公司董事,并经选任为台北101董事长。
陈水扁为了避免收受陈敏薰1000万元资金来源遭发觉,与吴淑珍共同洗钱,由吴淑珍将1000万元支票转交友人分成6笔的定期存款进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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