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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含具体案情解析】

华夏经纬网 > 两岸 > 策划      2021-12-15 15:01:06


  六、江苏某台资电子科技公司诉江苏某台资半导体公司、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智慧司法

  【基本案情】

  江苏某台资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台资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半导体公司)在电子元件领域长期存在贸易往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半导体公司的日常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暂时断裂,未能及时向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47万余元。电子科技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半导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台湾地区居民)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结果】

  诉讼发生时双方公司负责人均在台湾地区,根据当时疫情防控要求,均无法按时到庭应诉。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支云”庭审系统,以互联网庭审方式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所欠货款、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等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现场制作调解协议,并显示在“支云”庭审手机APP上。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手机终端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名确认。本案通过网络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如期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智慧法院”建设便利台湾同胞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14条强调,要适应涉台案件特点,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的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信息化平台。2021年2月3日和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包括台湾地区居民在内的当事人提供跨境网上立案服务和在线诉讼指引。涉台诉讼较多的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涉台司法服务网站、24小时自助式诉讼服务中心、智慧法院APP、授权见证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引导台胞开展线上诉讼,想方设法为广大台胞提供更大诉讼便利。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审判“不打烊”、公平“不掉线”,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智慧司法红利,增强了对司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七、陈某某盗窃、抢夺案

  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2020年7月至8月,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后多次使用撬棍等工具撬动某珠宝店门窗,欲进入店内偷取金器,但均因无法撬开而未得逞。2020年8月12日,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到另一珠宝店,以购买金器为由,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郑某某拿出供其挑选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夺走,逃离现场。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金器价值人民币72527元。2020年8月13日,陈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赃物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该案立案后,陈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福建省福 清市人民法院经征求被告人陈某某意见后,为其指派了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法院加强对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确定从宽幅度,最终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

  【典型意义】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发布了多件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司法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中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应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办理中,法院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陈某某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准确了解大陆法律规定,在依法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台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八、江某某、游某康、游某丽诉李某某、某船务公司、谢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台胞陪审员

  【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居民李某某系某货船的实际所有权人。2019年1月,李某某与大陆居民谢某某联名,以光船租赁方式将该船挂靠在某船务公司进行经营。2019年8月,受李某某雇佣、任该船船长的游某某,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游某某的亲属江某某等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并将船舶证书交予江某某等作为质押担保。之后,李某某支付10万元后返回台湾地区,剩余款项未支付。江某某等人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某船务公司及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对该货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处理结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台案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确定台胞陪审员阮某某参与本案审理,并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启动先行调解机制。在台胞陪审员阮某某的全程参与下,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赔偿款项、附条件解除船舶限制的和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随即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提出要加强涉台案件办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第29条明确提出,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例如,为促进涉台矛盾纠纷化解,近年来,福建法院设立60家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以法律咨询、强化调解、司法建议和法律宣传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搭建司法与台胞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此外,选任台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定期与台胞陪审员座谈、开展培训等,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实践证明,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和台胞陪审员机制,有利于妥善化解各类涉台纠纷,帮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维护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的一个成功范例。

  九、天津某台资电子公司与某客运公司、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善意文明执行、疫情期间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天津某台资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由该旅行社安排电子公司实习生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巴车前往北京旅游。大巴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水泥罐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巴车所载人员4人死亡、4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电子公司对伤亡人员损失先行垫付赔偿完毕后,就追偿问题起诉某旅行社及某客运公司。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及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电子公司1429098.24元。但因为某旅行社及某客运公司受疫情冲击较大,自身经营严重困难,均未如期履行判决。电子公司遂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现实,没有简单机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多次与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沟通,争取保险公司主动协助执行,同时,协调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工作要求,履行相关理赔手续,最终实现了理赔顺利完成,理赔款项及时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全面恢复经济社会秩序目标,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20余部司法文件,认真落实“司法36条惠台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帮助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纾困解忧、复工复产,用司法努力连通两岸同胞心灵,增进守望相助的手足情谊。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申请执行人电子公司在结案后的感谢信中说到,该案执行工作使其对人民法院的责任感、使命感、人文关怀及高速的办事效率有了全新认识,坚定了台资企业投资和持续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十、陈某某诉耿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涉台纠纷多元化解、台胞调解员

  【案情简介】

  陈某某是知名台商,通过在大陆开办茶馆的形式推销台湾地区的高山茶等产品。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陈某某租赁耿某某的房屋,开办了一个茶馆。2018年以来,该租赁房屋的正常水电供应无法保障,导致陈某某茶馆不能正常经营。陈某某遂起诉要求耿某某退还其已交房租并赔偿装修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而陈某某则反诉要求耿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电费等共计15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矛盾又较为尖锐,遂及时启动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建立的“涉台纠纷特邀调解机制”,邀请知名台商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最终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书得以即时履行,该涉台房屋租赁纠纷被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各地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法院,加大与当地台办、贸促会、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的沟通合作,联合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颇有实效的涉台纠纷联处工作机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是聘请有一定知名度的台胞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诉中及执行中的调解、和解工作。本案邀请两位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从维护台商合法权益、着眼长远投资利益等角度释明利害,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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