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林业管理机构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开端可追溯到先秦周朝,林业事务根据职能不同被分属多个部门,司爟、遂人、封人、野庐氏、山虞、林衡等职官,涵盖森林防火用火、树木种植、森林利用等诸多林业事务,在山林资源利用、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古代林业管理机构经历了长期复杂的演变。通过深入分析周朝之山虞林衡、隋唐之虞部司、明清之虞衡司的职官机构、职责制度以及管理体系,可发现其内在的演变特点。
周朝之山虞林衡。周朝政府之职官分为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已具有初期的社会管理。天官冢宰,居于六卿之首,其职责为“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其中第三职就是虞衡。虞衡为九职之一,具体在负责土地、赋税等经济事务的地官大司徒之下运作。《周礼·地官·山虞》载:“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窃木者有刑罚。”山虞的职责为制定山林管理禁令,冬伐阳坡之木,夏砍阴坡之木,并对盗伐林木者实行惩罚,属于行政长官。据《周礼·地官·林衡》载:“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掌其政令。”可见,具体负责执行山虞政令的官员是林衡,掌管巡视林麓,调配守护林麓的人员,按时考核护林人员功绩,赏优罚劣。
根据山林川泽情况的不同,在山虞与林衡下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行政结构,属下的职员人数不等。《周礼·地官》中记载:“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还载有:“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士为周时的低级贵族,府掌文书,以其主控各部门业务;史掌祭祀,类似秘书;胥为什长,是基层管理人员;徒为使役,即基层工作人员。根据山川和林麓大、中、小的不同,山虞和林衡下配备级别、结构、规模不同的属吏。
可见周代已经建立了层级分明、职能清晰、分工明确的林业管理机构及体系。山虞职责偏重于“立法”,林衡职责偏重于“执法”,两者分工配合,各司其职。这种配合加强了部门间的合作,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协调区域间的林业管理。
隋唐之虞部司。隋朝改变前朝政府设置格局,进行了新的官制改革,创三省六部制管理体制。《隋书·百官志》载:“工部尚书统工部,屯田侍郎各二人,虞部、水部侍郎各一人。”虞部司由工部所辖,掌管林业行政、山泽资源保护、营建森林以及田猎采捕政令。
唐承隋制仍在工部下置虞部。《新唐书·百官志》载:“工部尚书……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对虞部之职责,《唐六典》中规定得极为详尽:“虞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辨其时禁,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冬春之交,水虫孕育,捕鱼之器,不施川泽;春夏之交,陆禽孕育,餧兽之药不入原野;夏苗之盛,不得蹂藉,秋实之登,不得焚燎。”由此可知,那时虞部的职责主要是林业政令的制定、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田猎采捕之事宜,已经集管理、生产、保护、保育于一身。唐朝林业职官机构及其职责,比隋朝更分明,其下属机构的分工也比隋朝更为明确细致。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封建王朝经过长期实践而采取的一种新的政府管理体制,较前代的政府机构设置来看,更灵活、高效,在林业管理方面,六部的各司对有关寺监的分工明确具体。工部在具体工作中又得到将作、少府二监配合,这种配合可以加强部门间合作,更能有效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明清之虞衡司。明代由皇帝直接负责管理六部。六部系统地位得到大幅提升,虞部仍属工部。明之虞部于洪武二十九年改为虞衡司。清承明制,工部辖四清吏司,虞衡为其中之一。
明代虞衡司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其主要职责为“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而辨其时禁。虞衡司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内一员管街道沟渠”。可见其所主管事务,不仅包括林业还涉及环境事宜。清代虞衡清吏司职掌与明朝相似,其管理体系为“虞衡清吏司郎中满洲四人,汉一人;员外郎宗室一人,满洲四人,汉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一人”,满汉共治,但其职责仍是规划、监督而不负责实际执行。而推行之任,全在地方官。知县或县令为最基层的地方长官,林业事务也是其职责之一,且多与官员的考核相关。
六部地位的提升,使得林业管理工作能够直接得到统治者的重视,有利于林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有效地加强林业管理机构上下级之间,以及林业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联系与配合,从而提高林业管理工作的行政效率。
在继承中发展的演变特点。从周朝的山虞林衡,到隋唐时期的虞部司,再到明清时期的虞衡司,虽然管理机构和体系繁杂不一,职官称呼及职责制度也各有异,但在职官机构、职责制度以及管理体系方面亦呈现出在继承中发展的演变特点。
在职官机构方面,虞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林业职官的名称,在先秦时期就设立。秦建国之后,因政务大权集于中央,地方上置郡设县,分地巡守,掌管林务之山虞林衡被取消,而森林由中央直接管理,由总理皇室之一切事务的少府统辖。汉代在少府下短暂设立水衡都尉,管理上林苑(皇家园林)与林业。曹魏时,虞部在继秦汉被裁撤之后重新得到设置,之后一直是主要的林业职官。隋唐以后,古代林业职官机构尽管随着政权更迭不断变化,但基本是隋唐林业职官机构的沿袭,只是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备。
在职责制度方面,先秦时期森林资源丰富,周朝的山虞林衡主要职责是管理森林资源的取用以及森林防火等事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林业职官的职责在前代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由采伐管理逐步统一到林木保护方面,并进一步延展到环境保护事宜。历代林业职官主要职责为林业政令的制定及政令执行的监督,政令的具体执行由基层长官和人员来落实。在政令的制定和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一脉相承地遵循“以时禁发”的制度。在长期的农林生产实践中,先民观察自然,结合“阴阳五行说”的理论,强调“时”的重要,强调利用森林资源时要顺其本性,顺其自然,因时而动,多有以时禁发和保护自然生态的相关规定。这种以时禁发的林业传统,实际成为一种不成文法或习惯法被沿袭。由此可见古人已经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体现出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生态智慧。
在管理体系方面,周朝设置山虞林衡时,其下就形成了细致的分工,为后代林业管理体系的演变提供了依据,是科学规范管理山林的初始。这种管理体系既有上下层级纵向关系,也有横向部门间平行关系。隋唐的虞部司和明清的虞衡司,都呈现出这种纵横交织的特征。林业管理体系随着政治体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尤其到了清朝,还呈现出了“满汉”交融的多民族共同治理的时代特征。在管理过程中还形成奖惩分明的考核系统,形成有效的林业官员管理,并由国家向地方一级级地贯彻下去,可以有效推动林业政令的贯彻实施,同时也能得到有效的反馈。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林业史研究室教授)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邱梦颖